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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有关的报税问题
时间:2012-11-02 16:38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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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和离婚以后,都要面对特定的报税问题。我们在实践中也经常会面对这方面的咨询。我们这篇文章是从家事法的出发点对与离婚有关的报 税问题作一简单解析。需要注意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很复杂,如果读者有特殊的状况,或是想获得更为具体的解决办法,一定要找自己的律师或会计师作专门的咨 询。
    1.离婚过程中的报税问题
    众所周知,报税中可以有“夫妻共同报税(Married, filing jointly)”,“夫妻分开报税(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 ”或是“单身报税(Single or Head of the Household)”。 如果在年底(12月31日)之前离婚判决已经作出,该年度的报税单应该填写单身报税(Single or Head of the Household)。如果在该年底(12月31日)之前,虽然夫妇已经分居或是诉请离婚,但是法院正式的离婚判决还没有下来,夫妻双方还是要协商选择夫 妻共同报税(Married, filing jointly)或是夫妻分开报税(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至于那种报税选择更适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律师和会计师会给与更详尽的解释和建议。
    如果法院还没有作出离婚的正式判决,法官有时会就夫妻双方是否要共同报税的问题,视具体情形作出建议或命令。夫妻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做出选择。 关于离婚过程中与另一方共同报税的优点与缺点,应该视夫妇的不同情形而定。 一般来讲,共同报税可能会少交一些税,但是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就是说要与另一方共同承担报税的责任,如果一方有任何对税务的隐瞒等情况, 另一方也要承担共同的法律或财产责任。所以,有这方面具体问题的当事人应该跟专业人士讨论决定。
    2.离婚之后夫妻赡养费或孩子抚养费的报税问题
    1)夫妻抚养费的报税问题
    一般来讲,接受
抚养费的一方要将抚养费列为收入报税,支付方则可以就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抵税。
    2)子女抚养费的税务问题
    一般来讲,夫妻双方谁可以获得未成年子女的减税优惠(“Child Dependency Exemption and Credit”),是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如协商不成,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由享有多数人身抚养权(“The Parent with Greater Portion of Physical Custody”)的一方获得此项减免优惠(参阅IRS Sec. 152(e)(1)有关规定)。双方也可以协商分享这部分的税务优惠。加州的税法在基本承袭联邦法这一原则的同时,对没有获得这项税务优惠但是满足其他条 件的一方父母,提供了另外一项保护(参阅Rev & Tax Code Sec. 17504.5)。至于法律的适用与否,最好的办法是与自己的律师和会计师沟通。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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