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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法学家——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时间:2014-11-12 10:35 来源:美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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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是美国诗人老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之子,他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1841年,霍姆斯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年轻时霍姆斯喜爱文学,支持废奴运动,该运动在19世纪50年代在波士顿如火如荼。他186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毕业后内战爆发,霍姆斯加入美国联邦军队参战,并在战争中负伤。
  内战结束后,霍姆斯返回哈佛大学攻读法律,1866年在波士顿开业当律师。1870年,他成为《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他被任命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他以观点创新、论证严密著称,他权衡了财产权和多数人统治,并认为后者优先于前者。他是最早承认工人的工会权利的人之一,此前在判例中有法官认为工会组织从本质上就是非法的。
  霍姆斯的哲学观受到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这在他生前和死后都遭到了批评。霍姆斯在1927年的Buck诉Bell案中,认为州政府强制给智障者绝育并不违反联邦法律,他声称:“痴呆人有三代就够了。”这是霍姆斯在判例中奉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著名例子。霍姆斯在对待种族和贫困问题上的个人态度上有精英主义之嫌,这也遭到了批评,他的好友路易斯·布兰戴斯曾评论道:霍姆斯“对损害大众的罪恶一无所知”。
  霍姆斯反对道德理论和“自然权利论,而信奉道德相对主义,这使得他强烈支持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尤其是密尔的观点市场理论。他的名言是;第一修正案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里妄称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他还创制了“清楚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已确定政府对言论的限制是否合宪,该标准源于1919年的Schenk诉合众国案,该案在最高法院言论自由判例中非常著名。霍姆斯相信,没有绝对的真理,因此言论自由对自由交流观点而言至关重要。
  代表作品:
  《普通法》(TheCommonLaw),1881
  《法律之路》(ThePathoftheLaw),载于《哈佛法律评论》第10卷,1897年。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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