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投资目的的房地产产权形式有:一般合伙制(Partnerships)、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s)、股份制(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等5种形式。前4种和普通商业意义上的所有权形式类似,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则是为投资目的的房地产产权的独特形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源于1960年国会通过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Act),其主要思路是建立一个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让普通的小信托投资者(Trust Investor)以现金或物业的方式投入,成为公司股东,参与一般意义上的大规模的房地产投资项目的运作,受托人(Trustee)则签发一个可转移的信托凭证给信托投资者,据此信托投资者可获取投资回报。信托房地产一般为可产生收益的物业,如公寓、购物中心、写字楼和仓库等。
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授权豁免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用于发放给股东的普通收益和资本收益部分的税收,但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投资者的权益必须以可转移的投资股份凭证的形式加以保证。
2.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必须有超过100个以上的股东。
3.五个或以下的个人不得拥有信托股票价值50%以上的股份。
4. 信托收益的75%必须来源于房地产,如租金、按揭收益、房地产出售的收益等。
5. 净收益的95%必须分发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