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是指一国采取的促使证券发行市场良性运转并发展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等要素的总称。
美国的证券发行管理体系分三个层次:
首先是联邦政府的管理。联邦政府依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行使管理职能。SEC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成立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具有行政和准司法职能。 《1933 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整个发行管理体系的基石。SEC成立以来,制定了一些有关发行的行政法规以配套各主要证券法案的实施。SEC的发行管理工作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发行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审阅,这种审核是形式上的,而不附加实质性审查。
第二,各州政府对证券发行的监管。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对在本州范围内的证券发行及交易活动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各州制定的证券法律统称为“蓝天法”。发行人在证券发行的过程中,除向SEC提出申请外,还必须向计划进行推介活动所涉及的各州提出申请,在经过SEC和这些州审查通过后,才可以在各州发行证券。
第三,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管理。美国证券发行体制中,证券发行和上市是分开的,证券上市完全由交易所审查并注册。NASD 作为全美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其进行了授权,并且SEC要求发行证券向其注册。NASD依法审核公开募集文件,这是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主要对证券发行中的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管,防止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行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