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相关规定依据为美国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律,主要是《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规范。另外还有美国证监会(简称SEC)制定的各种规则或规定,主要如:《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Regulation S-X),《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Regulation S-K)、《财务报告编报公告》(Financial Reporting Releases,FRRs)、《财务报告政策》(Financial Reporting Policies, FRP)、首会办会计公告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规定和表格。
美国年报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因公司而不同。SEC把公司分为三类:非加快披露公司(Non-accelerated Filer,公开发行股票少于7.5千万美元的公司)、加快披露公司(Accelerated Filer,公开发行股票在7.5千万美元及以上,7亿美元以下的公司)、大型加快披露公司(Large Accelerated Filer,公开发行股票在7亿美元及以上的公司),各类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不同见表1。
表1 美国不同公司年报披露时间(资料来源:www.sec.gov )
公司类型 披露时间要求
大型加快披露公司 对于在2006年12月15日前结束的财政年度为75天,对于在此日期及以后结束的财政年度为60天。
加快披露公司 75天
非加快披露公司 90 天
若上市公司无法按上述规定时限向SEC 申报Form10-K(外国公司为Form 20-F),则应于期限前先通知交易所,并解释延迟的原因及预计申报时间,交易所会就上述情况及该公司是否符合继续上市条款进行评估,并要求该公司发布讯息说明延迟的情形、原因及预计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