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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
时间:2012-11-19 17:39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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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即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定义
    一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即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该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二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商务词典》解释: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管理者收购公司的行为,通常为公司管理者从风险投资者手中回购股权的行为。
    三中国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券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虽没有对管理层收购进行定义,但是规定在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问题上,如果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或员工时,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这一规定表明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可了管理层收购的存在,但是并没有就管理层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
    由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国际上对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企业具有比较强且稳定的现金流生产能力,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企业债务比较低,企业具有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经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
    为什么要进行管理层收购
    长期以来,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缺乏效率的问题,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和选择的问题均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必须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实现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部门向战略部门集中。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初期成立的一些所谓“民营集体企业”,一直没有出资者主体,企业的发展壮大主要靠银行贷款和企业的自身积累,由于产权不清造成企业发展滞缓的问题亟待解决,这就为国内MBO提供了可能。从目前来看,国内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促进国企产权体制改革;二是解决民营企业带“红帽子”的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企业向真正的所有者“回归”,恢复民营企业的产权真实面目,从而为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扫除产权障碍;三是帮助国有资本从非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减少代理成本。因此加强中国管理层收购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收购特点
    1、MBO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往往对该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角色变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2、MBO主要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因此,MBO的财务由优先债(先偿债务)、次级债(后偿债务)与股权三者构成。目标公司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提升空间。管理层是公司全方位信息的拥有者,公司只有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潜力的情况下,才会成为管理层的收购目标。
    3、通常发生在拥有稳定的现金流量的成熟行业。MBO属于杠杆收购,管理层必须首先进行债务融资,然后再用被收购企业的现金流量来偿还债务。成熟企业一般现金流量比较稳定,有利于收购顺利实施。
    常见收购方式
    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层收购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如果收购的是公营部门或公司,则有两种方式:⑴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公司的整体或全部资产,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⑵先将公营部门或公司分解为多个部分,原来对应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团队分别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变成多个独立经营的私营企业。
    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大理的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因为受到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如购进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非军事区以该比例后持股情况再有相当变化都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更要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所有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价,而使并购成本激增。
    综合证券收购
    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收购公司还可以发行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来支付价款,优先股虽在股利方面享有优先权,但不会影响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这种支付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
    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
    银行资金法律问题
    《证券法》修汀后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人股市改为依法拓宽资金人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管理层收购仍然无法利用银行资金来融资。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并在第7l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况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强制性规定使得银行资金与管理层收购之间断流,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贷款有违规之嫌。
    债券融资法律问题
    中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⑵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⑶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⑷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⑹围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限制条件每一项都成为管理层利用债券进行融资的障碍。因此,目前在中国已经完成的管理层收购中还没有出现过采用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的案例。
    信托融资法律问题
    《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让国内投资银行和欲进行管理层收购的管理层十分振奋。但过去的时期里,人们逐步意识到信托这个“金融百宝箱”在其他机制、资源仍然匮乏的背景下仍处于单薄的境地,主要表现在信托计划发行风险大、融资成本高、存在信托公司表内资产(自有资产)和表外资产(信托财产)混同风险及信托公司与收益人进行交易的法律风险等。因此,2005年4月14日正式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困有产权。
    私募基金法律问题
    目前中国很多的管理层收购之所以不愿意透露资金的来源,是因为他们实际上采用了私募基金进行融资。所谓的私募基金又称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从法律上加以规范,目前私募基金尚处于若明若暗的状态。
    相关概念的区别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兼并、管理层收购等词语频频出现于报纸期刊中,而且往往将他们相提并论。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概念无论是行为的主体、资金来源、行为的目的都各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需要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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