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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知的美国司法案件
时间:2014-10-09 18:44 来源:美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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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电影或电视作品中,常常听到警察在逮捕嫌犯时会说出这样一段宣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将会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申请律师陪同审讯,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庭会为你指定律师……”许多人不明白美国警察为什么在每次逮捕嫌犯时都会从对方的利益出发说出对警方明显不利的话。其实,美国警察对此也无可奈何。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警察在审讯前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犯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这样,警察的所有劳动将全部白费。并且,还可能因为缺少证据让嫌犯无罪释放。
  这就是美国法律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Warnings)。而它则来源于一则特殊的司法案件:
  米兰达案(MirandeV.Arizona,1966)
  1963年3月13日,一位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青年男子被凤凰城警察局逮捕,警官根据一些间接证据将他与10天前发生的一起17岁少女被绑架和强奸的案件联系起来而对其展开审讯。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供述强奸罪的认罪供词上签了字,这份供词上也有“我谨宣誓自己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作出此陈述,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或是为得到任何豁免权的交换。并且我已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知晓我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对己不利”的字样。不过在这一过程中,警官并没有告知米兰达他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与律师进行商议,也没有告知其证词将会被用于指控他。到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地方检查官出示了米兰达写下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而米兰达的公共辩护律师艾尔文·摩尔(AlvinMoore)指出由于警方没有在审问前告知被告的宪法权利,因此这些证据应该被排除,但法庭没有接受这一意见。艾尔文将案件向亚利桑纳州最高法院上诉,声称米兰达的认罪并非完全自愿因此不应为法庭所接受。而亚利桑纳州最高法院则在亚利桑那州诉米兰达案(Statev.Miranda)中同意了之前法院的意见,并特别强调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要有律师。
  经审判,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强奸和绑架罪名成立,法官判处他每项罪名20至30年有期徒刑,两罪刑期同时执行。米兰达不服,在狱中自己多次向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于成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并没有从肉体上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最高法院解释说:现代审讯采用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外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的问话并不是被捕者做了没做,而是他为什么要做。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捕者的警觉,让被捕者感觉案子并不是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所有这一切,都给被捕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这样的场合下所做的供认可信度很低,是不应作为合法证据的。由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了米兰达警告。而这一警告的主要目的是为防止警方作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判决。
  在兰米达警告规则确立后,美国一些警察想方设法,试图绕过这一规则,诱使犯罪嫌疑人自供其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7年,通过对威廉姆斯案的判决,进一步强化了米兰达警告的要求。
  威廉姆斯案(BrewerV.Williams,1977)
  1976年12月24日,10岁小女孩帕米拉随父母去看摔跤比赛。比赛中帕米拉一人去洗手间再也没有回来。经调查,警察很快发现嫌疑劫持者威廉姆斯,他刚从精神病院逃走不久,而且有人看见他在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一辆汽车。
  12月26日,威廉姆斯主动到警察局自首,2名警察负责将他押回。这时,达芬堡市法庭已经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律师与前来押解的2名警察商定,在押解中不得对威廉姆斯进行任何审讯。在返回德茂恩市途中,威廉姆斯多次告诉警察,他不会透露任何东西。但警察还是发表了一篇被后人称为《基督徒丧礼》的演说。他将威廉姆斯称为“牧师大人”。说:“我希望你观察一下天气。天在下雨,下雪花,在结冰,不久将下大雪。等雪一下来,连你也就找不到孩子埋在什么地方了。你何不现在就领我们到埋孩子的地方把她挖出来,她的父母也好用基督教的丧礼把她埋了。可怜的孩子,就这样在圣诞之夜被人杀害了。”威廉姆斯问警察是怎么知道孩子是埋在他们要经过的地方。警察为了避开米兰达警告故意说:“我并不要你回答我,我也不想再深入讨论这个问题。你只要好好想想就行了。”就这样,在听了这场演说之后,威廉姆斯带领警察找到了孩子的尸体。
  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的这一番话无疑是在故意引出威廉姆斯的供认,并且是精心策划的,这比直接的审讯更为有效。因此构成审讯。但审讯前警察并没有给威廉姆斯“米兰达警告”,因此,审讯是违法的,由此所得的证据也都是违法的,不应被允许进入审判程序。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威廉姆斯有罪的结果必须推翻。威廉姆斯竟被无罪释放。
  透过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一窥美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为了确保法律体系的程序正义,有时甚至不惜牺牲个案上的实体正义。这样的审判思路与中国人的思维完全不一致。但这种差异也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关于司法正义的思考。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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