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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时间:2012-10-08 15:58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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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5投资移民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比较简单,没有许多很具体的规定。而投资移民本身却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许多具体的问题,没有法条可以指引,只能依赖移民局的政策或律师的经验。移民局随着处理案子的不断增多也不时会出台一些内部的备忘录,来对具体问题给予一定的指导,但是这种指导本身并无强制法律效力,而且移民局的政策也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更加剧了投资移民案子处理的难度。移民局在最新出台的政策备忘录的草案和与业内各方的电话会议上对一些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澄清,即上一篇文章
    疑难问题一:是不是在I-829申请阶段,法律要求的10个就业必须已经产生?
    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法律原文规定在I-829审批阶段,10个合格的就业必须已经产生或者会在合理的时间内产生。也就是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在I-829阶段并不是一定要求10个就业已经产生,也可以在将来合理的时间内产生就可以了,只要申请人能证明这一点。然后在移民局一贯的实践中,在I-829阶段通常都会要求10个就业已经产生,否则就不会批准申请人的I-829申请。
    在最新出台的政策备忘录的草案中,移民局重申了法条的原文,[谢正权律师专文]似乎显示了松动其保守立场的意愿。然后在最新的电话会议上,移民局虽然接受了就业可以在合理时间内产生的观点,但是还是坚持对这一规定的有限和审慎使用的态度。移民局要求必须能够说明就业不能按时产生是合理的,并且这个将来的“合理的时间”必须是相对较短的一段时间,只是稍微延长一小段时间,而不是可以无限延长。对于这一问题,移民局还是会采取个案审查的原则,而不会给出更明确的规定。
    疑难问题二:在区域中心项目的情况下,如果项目产生的就业不够已有的投资人分怎么办?
    由于区域中心的EB-5项目是用经济模型来计算就业的,其预先估算的就业量,和项目实际完成后再测算的就业量可能会有偏差。这样就会出现项目产生的就业总量不足于支持全部EB-5投资人申请绿卡转正的情形。例如,一个项目预估可以产生1000个就业,项目方据此招募了100名EB-5投资人,结果到项目完成时,经测算只产生了900个就业,这样就只能支持90位投资人绿卡转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产生的就业该如何在全部EB-5投资人之中分配呢?
    移民局的回答是,这个问题不属于移民法律范畴,移民局不会加以干涉。这一问题应该由投资人之间或其与区域中心之间的投资协议来约定和解决,可以事先约定在这一情况出现时的就业分配原则和方案。
    疑难问题三:移民局是否会复核州政府对目标就业区域(TEA)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州政府可以指定一块失业率大于等于联邦平均失业率150%的区域为移民法下的目标就业区域(TEA),与普通的目标就业区域(TEA)不同,州政府指定的目标就业区域(TEA)更为灵活范围也可以更为狭小(比如可以只是几块统计调查区(Census Tract)),从而使得在一些失业率不高的地区或城市中专门开辟出一小块高失业率的区域成为可能。
    法律并没有说移民局是否需要对州政府的指定进行复核,但是移民局在最新的政策备忘录草案中明确,移民局虽然会尊重州政府对指定目标就业区域(TEA)的物理边界范围,但是还是会对这一地区的失业率是否真的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复核。
    移民局的动机也是可以理解,由于州政府指定的目标就业区域(TEA)具有灵活性,为避免这一规定的滥用,从而使得出现不符合要求的目标就业区域(TEA),人为的降低投资门槛(在TEA内,投资金额降低到50万美元),移民局的复核也是在情理之中。
    疑难问题四:外国人是否可以申请设立区域中心?
    对于这一问题,原先并无相关法律规定。移民局在最新的政策备忘录草案中明确外国人也可以拥有区域中心。[罗厚民律师专文]这样实际上有实力的并想自己管理投资的外国投资人也可以赴美申请开设区域中心来进行投资移民并享受区域中心项目下的就业计算优惠。有兴趣的投资人可以联系谢正权律师事务所进行进一步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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