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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常见问题问答之十三
时间:2012-10-08 14:21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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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读者问:一个”区域中心”能够包括多大的地理范围, 能不能覆盖整个州甚至多个州?
    答: 理论上是可以的, 但现在移民局越来越少地批准覆盖整个州的“区域中心”。原因是因为法规要求“区域中心”所覆盖的区域为必须为“连续”和“关联”的地区,比如某一城市或郡。如果某个项目分布在全美不同的地区,那么就需要在当地申请建立各自的区域中心。
    2. 读者问:规定的10个全职工作能包括投资者本人或家庭成员么?
    答: 不可以包括投资者本人或家庭成员,但投资人的亲戚(非家庭成员)或朋友可以被该投资项目雇佣并算入10个全职职位中。当然前提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工作职位。
    3. 读者问:看到很多项目方的材料里提到 “有限合伙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什么是有限合伙公司?
    答: 目前大部分区域中心的EB-5投资项目都采用“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形式。这种商业经营方式包括主要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这两个主要实体。主要合伙人(即项目方)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和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EB-5投资人)参与投资,享受合伙公司所产的收入,但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EB-5法规规定EB-5有限合伙人必须参与公司重要业务的决策(依照其投资比重来决定其管理决策权),但不要求其参与日常的业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由选择在美国的居住地并可自由出入美国。  
    4. 读者问:EB–5投资人能否从自己的公司转移资金给EB-5投资项目作为投资款?
    答: 不可以。移民局也不允许这样做。 移民局目前的立场是,进入EB-5投资项目的的资金必须来源于投资人个人的银行帐户,任何其他的来源途径都不符合要求,会导致案子不被批准。
    5. 读者问:我在美国工作期间有超过五十万美元的合法收入。 在来美国之前也有做生意的收入。 我是不是需要证明这些国外带来的收入也是合法的?
    答: 不需要为你的全部资产提供合法证明。通常情况下,你只需要证明你用于EB-5投资的资金的合法性就可以。
    6. 读者问:作为投资移民主申请人, 如果我失去了我的有条件绿卡,我的家庭成员身份会如何?
    答: 在2年的有条件绿卡期间作为主申请人不论是你主动放弃或被剥夺有条件绿卡身份,你的家属也将被视为已经失去了他们的有条件绿卡。在获得“永久”绿卡之后,一个家庭成员失去绿卡身份不会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产生影响。
    7. 读者问:EB-5投资金是否可以来自我和我配偶的联名帐户?
    答: 应该可以。 但是移民局曾经表明这样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有材料证明联名账户里的资金的合法来源。
    8. 读者问:EB-5投资项目中产生的工作职位是否可以全部记入外国投资人的名下以满足“10个就业岗位”的要求?
    答: EB-5法规允许这样的做法。假设某一区域中心EB-5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其中3000万美元来自60名EB-5投资人(其余部分来自40名美国投资人)。该项目预计产生1000个全职或兼职职位。EB-5法规允许将全部的1000个职位算成外国投资人的,而并不需要与其余的40个美国投资人“平分”1000个就业名额。
    9. 读者问: 这样说来,那些有很多美国国内投资人投资的EB-5投资项目在计算创造的10个就业机会方面,EB-5外籍投资人会占较大的便宜?
    答:可以这样理解。
    10. 读者问:获得有条件绿卡后每年必须在美国居留多久以保持合法身份。
    答: 居住在海外的EB-5投资人在获得签证以后的180天内入境美国。这之后投资人需要显示在美国“居住”的意图。有效的证据包括开立银行帐户,取得驾驶执照或社会安全号码,支付州和联邦收入税,租用或购买房屋等等。获得绿卡身份后投资人依然可以在美国以外工作。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美国以外的投资人,我建议他们每六个月内回美国一次,以免被认为是无意在美长期居住或“放弃”永久居留身份从而危及他们的绿卡身份。当然,也可以申请白皮书(请长假证),它允许绿卡持有人在美国境外居住长达两年。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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