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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万现金不申报 海关恐没收
时间:2012-10-07 13:44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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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纽约读者问:
    我有一位朋友已获得来美的移民签证,打算今年9月来美。 他打算携带现金一起赴美, 但不知可携带现金数量上限是多少。希望贵刊律师可以回答他的问题,谢谢。
    答:
    我曾在几年前赶赴纽约州美加边境的水牛城联邦法庭处理一华人携带高额现金被海关稽员发现而扣押的案子。在与代表美国海关的美国检查官 (US Attorney) 攀谈后得知,每年美国海关在陆地边境出入口与机场、港口等地,经常查到华人携带大量现金闯关。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随身携带货币进出美国国境没有金额限制,法律上也容许,但是在金额超过1万美金以上时,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进出美国国境时,携带者须填写一份海关海关表格4790申报。违者将导致法律和刑事处罚,并可能被没收现金。
    在九一一事件后颁布的美国爱国法 (USA Patriot Act)对不申报者的处罚更严格。新法第31章第5332条把任何知情不报、暗藏超过一万美元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的闯关者定为犯罪,最高可判坐牢五年,被扣押物可作刑事或民事充公。新法简称为偷运大量现金法(Bulk Cash Smuggling ),在字面上比原来的旧法第31章第5324条严格多了。究竟法庭怎样诠释新法还有待于判例释出。
    笔者奉劝各位华人不要以身试法,携带大量不申报现金闯关。虽然有时看来被发觉的机会较小,但一旦被发现而又没有申报的话,辛苦挣来的钱可能被政府没收。一旦事情发生了,也不要当作是世界的末日,可以立即请律师协助。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能证明钱的来源是合法的,相当部分的钱还可取回。
    我们事务所2003年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该案例被西部法律出版社(Westlaw)收藏。案情是这样的。2001年12月6日,潘太太与她所雇搬家司机一起去加拿大,行使到纽约上州与加拿大连接的和平大桥美国一侧时,遭到海关人员盘问。司机称他身上携带100元美金,而潘太太则说她移民去加拿大,身上带了8000元美金。
    海关问潘太太是否了解携带现金需申报的法律,潘太太答知道。海关又给潘太太一张中文海关申报单。潘太太签了她携带8000元美金的申报单。同时,她也向海关稽查表明她己读过并且理解该表格的内容。海关又告知潘太太携带超过1万元美金去加拿大不是非法的,但需要申报。潘太太回答她理解,并再次声明她没有携带超过1万元美金去加拿大。随后,海关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潘太太在身上不同地方共携带7万4000元美金现金。海关就把7万4000元美金现金扣留下来。
    2002年5月28日,潘太太要求海关还钱,称她的先生安排搬家司机接她去加拿大。但是,她怕司机在路上起坏心,故说只携带8000元美金。联邦检查官则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审判(Summary Judgment),因为潘太太触犯联邦法律USC 第31章第5316条。该法规定,任何人「在知情形下把超过1万元美金从美国运到境外均需申报」。而联邦法律第31章第5317(c)(2)条又规定任何财产有涉及触犯联邦法律第31章第5316条可以被政府「以民事法上的规定没收及充公」。
    法官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则第56(c)规定,在法庭事实记录上显示没有重大事实争议情形下,法庭方可按法律「直接审判」。「在法庭事实记录上显示有重大事实争议」是指,如果开审的话,陪审团可能作出没有要求动议一方胜诉的判决,也就是说只有当没有要求动议一方完全提不出任何证据反驳要求直接审判一方的主要观点时,法庭方可直接审判。
    在本案中,事实是潘太太没有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申报。根据联邦法律,政府可以没收并且充公。联邦法律第31章第5316(a)(1)(A)只要求证明运送者知道携带超过1万元美金,而不要求政府证明运送者知道需要申报条例。
    潘太太认为,现金全部充公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因为该修正案禁止政府过量的惩罚犯法者。全部充公的惩罚与她没有申报的犯法极不成比例,所以本案在法庭事实记录上显示有重大事实争议。潘太太证词显示,她的钱来源于卖掉她在中国的生意及她在纽约市的工作所得。所以,政府要求法庭直接审判的要求被否决。
    同时,法官也拒绝政府要求法庭按联邦法律第31章第5332(c)条直接审判的要求。该法广义的把任何人在知情下不申报超过1万元美金从美国境内运到境外时都视为故意回避第5316条「偷运现金罪犯」。
    法官指出,法庭事实纪录上显示有重大事实争议,潘太太故意不申报是否与她为保护自己在旅途中不被旅伴或其他想打坏主意的人窃财有关,而不是在故意回避第5316条法律。由于律师的成功辩护,潘太太最后取回部分现金。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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