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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简介
时间:2013-10-24 13:24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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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TCA是指美国的《海外帐户税收遵从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又被戏称为「肥咖法案」,其内容系要求2013年之前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必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签定外国金融机构协定("FFIA"),同意FATCA的规定,自2013年起每年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当年度美国公民透过该机构帐户所获得的利益、资金流动、资本利得的情形。FATCA是跳过各国政府,直接透过与外国金融机构签署协定,要求外国金融机构配合提供美国公民之帐户资料。
    FATCA的立法,是要解决美国公民(含双重国籍者)滥用海外账户规避税收的问题,以防堵美国公民利用海外帐户逃漏税。一般而言,银行、经纪人、保险公司、避险基金、证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权基金等非美国机构均被视为FFI,而被列为适用对象。
    目前FATCA的发展现况,2010年3月18日FATCA制定,陆续发佈有关实行细则,2010年8月27日发布2010-60号公告、2011年4月8日发布2011-34号公告、2011年7月14日发布2011-53号公告,预料在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原订系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后经宣佈延后1年生效)前,美国仍将持续发佈有关实行细则,相关金融机构应予特别注意。
    至于公告之重要条款,以2010-60号公告而言,在于定义哪些机构属于外国金融机构/非外国金融机构、如何辨别美国籍身分客户的帐户、如何处理美国籍身分客户所持有的新、旧帐户定义低风险及豁免适用FATCA的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须向IRS申报的资料;而2011-34号公告重要条款,则有引进私人银行(private banking)帐户概念,金融机构须制定额外查核工作、要求对金额超过50万美元以上帐户进行查核,如帐户可能是美国籍客户持有,需在2015年1月1日前要求提供并取得帐户状况文件,此后每年需重新查核一次、法务长须确认遵守IRS规定,并确认在协议生效前并无协助客户规避税责情形及提出透过中间机构付款(passthru payment)规定的准则。要求参与FFIA的金融机构,对不参与FFIA的金融机构或拒绝提供资料的帐户给付转付款项时,代扣缴30%的税款等。
    至于2011-53号公告明确提出实施FATCA之分阶段时间表,主要时间表包括FFIA的签订与生效日期(2013年6月30日(含)前完成者,2013年7月1日生效、2013年7月1日起完成者,签订日生效)、私人银行帐户之查核动作时间、申报及扣缴之时程等。
    而如金融机构不签署FFIA、不按时申报、申报不实者,除不得在美国设置分支机构外,美国将针对该金融机构在美操作资金的资本利得(含利息、股利、租金、劳务所得、关系人交易、其他可确定金额的定期所得等),直接扣缴30%重税。假如美国公民身份的客户拒绝申报,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关闭该客户的帐户。因此导致金融机构签不签署陷于两难,若不签定FFIA,银行在美国的业务恐会遭受限制,若未经客户同意提供客户的资讯给美国,又会违反个资法;且若客户不同意提供资料,必须关闭客户帐户,将使客户面临损失压力。
    此外,由于FATCA仅系美国之国内法,未与其他国家政府协商,因此常常会与外国法制相冲突。例如,我国的个资法明文规定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个资透露,否则有触法之虞;金融机构依FATCA规定,关闭客户帐户,恐引发国内与国际诉讼;对于未能签订FFIA的外国金融机构,或未能确定是否为美国籍帐户的客户,若有包括股息、利息及证券交易所得等,在给付所得时就源扣缴30%的税额,但并非按「所得额」计算,而是按「交易额」计算,与税法按所得额计算税额差异很大,将衍生金融机构是否能为「扣缴义务人」,及有无法源依据能否代为扣缴等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FATCA的因应,也已经加快脚步,像是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于日前决议,除非美台洽签租税协定,否则国内银行不应沦为美国的「查税打手」,金管会主委陈裕璋并指出,为因应FATCA,除了金管会,包括财政部和外交部也正在集思广益,是否能提出相关解决措施,相关部会将在1个月内组成平台,针对美国后续动作进行沙盘推演。
    另外,我国银行公会也向美国反应,FATCA与我国个资法、银行法48条有所牴触,如要个别取得客户书面同意有其困难,且要求如客户不配合即予关户处理,并非银行法下可单方执行行为,也恐违背合约内容等。但美国对于各国就FATCA的意见,并无进一步的回应。
    除了前述金融业者遭遇的问题外,由于FATCA系针对具有双重国籍且高资产的人士的追税法案,因此,前述人士就该法案之后续发展亦必须密切观察,以提前妥善因应。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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