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总结,一个人可以从
美国被递解出境,如果他或她:
1.在美国进入时,无可以进入的签证或立即调整签证,或者违反了他或她的签证,绿卡的条款,或其他身份。
2.是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适用于某些配偶,儿子和女儿,美国公民以及投资者或企业家,与他们的配偶,孩子),却此状态已经终止。
3.之前,期间,或在入境美国时之前五年,已知曾走私故意帮助其他人试图进入美国。
4.犯欺诈婚姻。
5.结婚不到两年即获得美国绿色卡的基础上,然后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婚姻无效或终止,除非该移民可以证明婚姻不是一个为了规避移民法任何规定的骗局。
6.被指控犯罪,认罪涉及道德败坏,从进入美国之日五年之内(或收到绿卡10年之内)被刑事报案且受入狱至少一年的处罚。
7.在进入美国后的任何时间里被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道德沦丧犯罪,在此,这两个犯罪并非有一个是轻罪。
8.在进入美国后的任何时间里已被定罪,且为重重罪。
9.已认罪,在移民检查站企图高速(冲进)通过。
10.身为性犯罪者未登记。
11.已被定罪的毒品犯罪(或阴谋或企图犯),无论是在美国或其他国家,在进入美国后的任何时间。有一个犯罪涉及个人使用占有30克或更少的大麻是一个例外。
12.是,或在进入美国后的任何时间,滥用毒品或瘾君子。请注意,这一被驱逐出境没有实际的法庭定罪是需要的。当事人承认吸毒,或医学报告得证据,应是足够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