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世界日报网站看到一个有关“K-2调整身分面谈有转机”的文章,个案跟我类似,我和妈妈于2003年2月18日分别持K-1、K-2签证合法来美,我进入
美国时是17岁。
我的妈妈与继父在90天内登记结婚,但婚后并不幸福。期间我的继父出尔反尔,曾多次离境(回台湾探望他的父母),我和妈妈因此错失了几个移民局面试的重要机会,我的继父因不愿对我和妈妈尽责任,我妈妈也因此对他有些意见,我们曾商量回国生活,但我已经在美读完高中,并顺利升读大学,考虑让我先完成学业再作下一步决定。
在此期间,我的继父改变态度,说要对我们负责,之后我们就重新到移民局面试,那时我20岁都不到,移民官却说我已经超龄,不能做为妈妈的附属申请人了,当时律师建议我选择自动离境,妈妈则可以申请绿卡(妈妈现在已经递交入籍表,即将公民面试)。
“K-2调整身分面谈有转机”一文,提及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近判例Matter of Le,我认为首先我妈妈和继父婚姻属实,并按规定在来美后90天内结婚,作为K-1子女(未婚),那时我的年龄还未满18岁。我如何在美国调整身分,并顺利进出入美国?
答:你跟随母亲以未婚妻K-1签证及未婚妻子女K-2签证入境美国,你母亲按规定在90天内与你继父结婚,但继父因为出尔反尔错过你母亲的面谈机会,使你的K-2签证及调整身分的机会,因超龄被拒。
1.你提到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近的判例(Matter of Le),应对你绿卡申请案件有所帮助,在Le案中,联邦法官的判决是以K-2签证入境跟随绿卡者的年龄,其起算应以入境日期来决定,并判决跟随绿卡的当事人,只须在21岁前入境美国即可。依此计算,若你入境时未满18岁,根据Le的判决,你应属Le判例的受益者。
2.你的案件因你的继父几次不愿意去面谈,导致你丧失获得调整身分的机会,现在你的继父回心转意,但事隔10年,已经影响你的申请。
3.个人认为你母亲调整身分,若是根据当初2003年K-1签证申请的,那么,你应可根据Le案的判例申请调整身分。
如果你母亲是以新的案件调整身分,你还是可以用Le的判例提出申请,但可能再等待一段时间才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