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以下物品不得带入领事馆:
1.电池供电的设备或电子设备,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表、寻呼机、相机、录音带/录像带、CD、MP3、软盘、笔记本电脑或便携音乐播放器;
2.旅行包、双肩背包、公文包、手提箱、皮包、布包和拉封式文件夹等箱包,只允许携带装有相关申请文件的小型手包、女士包或塑料袋;
3.除了瓶装水之外的食品;
4.密封信封或包裹;
5.香烟、雪茄、火柴盒、打火机;
6.剪刀、小刀或指甲刀等锋利物品;
7.任何种类的武器或爆炸性物品;
8.其他由安保人员决定禁止携带的物品。
领事馆不能为您保管被禁止携带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