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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移民
时间:2012-08-03 15:59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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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的很多外籍人士都希望能够将他们的外籍配偶带到美国共同生活。也有很多外籍人士,无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在美国境内同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拥有合法身份的外籍人士或者没有合法身份的外籍人士结了婚。他们都非常关心他们自己以及配偶的移民利益或者身份。 
    一般来说,美国公民能够为其外籍配偶带来移民利益。同样,绿卡持有者也能够为他们的配偶带来一些移民利益。
    定义
    1. 婚姻的定义
    在移民法中没有关于婚姻的确切定义。但婚姻这个概念在相关的州法和联邦法律中都非常重要。州法认为有效的婚姻以及在婚姻缔结国认为有效的婚姻都被联邦法律承认。 
    但是,根据《婚姻保护法案》,美国国会明确表示,「婚姻」指的是一男一女成为一夫一妻的结合,而「配偶」也必须指一个人的异性的丈夫或妻子。显然,国会的说明强调了婚姻的双方必须是男性和女性。也就是说,移民法不承认同性婚姻。
    2. 配偶的定义
    对于配偶, 同样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移民法律也没有定义什么是配偶,而是更多的说明什么不是配偶。根据移民法,在婚礼仪式上当事人没有出席的婚姻,如代理结婚不能满足移民为目的的婚姻的要求,除非在之后婚姻成为事实。 
移民局一般通过以下因素来判断配偶关系是否满足移民法的要求:
    ·婚姻缔结时必须合法有效;
    ·婚姻必须持续有效;以及
    ·婚姻的目的不得只是为了规避法律换取绿卡。
    合法有效婚姻
    婚姻在缔结时必须为合法有效的。一般,婚姻的有效性取决于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但外籍者想要通过婚姻获得移民利益时,移民局一般会通过以下因素进行考虑:
    ·婚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条件;
    ·双方中任意一方是再婚的,以前的离婚必须合法有效;以及
    ·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必须承认该婚姻的合法有效。
    移民法不接受的婚姻
    一些在婚姻缔结地被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也可能不会被移民法接受,如: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不能作为家庭移民的基础,除非当事人的事实婚姻被居住地或上一个居住地的法律承认。 
    2. 旧式婚姻 
    不是按照当地的法律程序,而只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缔结的婚姻不能成为家庭移民的基础,旧式婚姻之后被当地的民政或法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除外。 
    3.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婚姻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婚姻不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但是,在这样的婚姻中,第一次婚姻的家庭成员可以享受既得的移民利益。例如:美国国民Joseph娶了外籍女士Amy,并为Amy申请了家庭移民。Amy获得了美国绿卡。不久之后, Joseph又娶了另外一个外籍女士Beth。Amy已经获得的移民利益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Joseph在后面的婚姻的基础上为Beth进行移民申请的话,会被拒绝。 
    4. 近亲婚姻 
    近亲婚姻也就是指亲近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近亲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居住的州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居住的州的法律认为近亲婚姻是犯罪,那么,即使这个婚姻在其缔结地被认为是合法的也不能被移民法接受。 
    5. 代理婚姻 
    代理婚姻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没有出现在对方面前的婚姻。代理婚姻一般不被移民法承认,除非这个婚姻后来成为了现实。但是,在一方是美国公民的情况下,代理婚姻中的另一方可以作为未婚夫/妻享受移民利益, 如申请K-1签证。更多关于K-1签证的信息,请点击这里 。
    婚姻的存续
    为了确保能够享受相关的移民利益,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保证婚姻的存续。婚姻的存续并不要求婚姻双方必须居住在一起,但夫妻双方必须没有合法终止婚姻关系。 
    但是,在一些合法分居自然导致离婚的州,婚姻会因为分居而被认为不再存在。
    婚姻的缔结不得以移民利益为目的
    虚假婚姻
    在这里,虚假婚姻是指当事人婚姻的缔结只是为了规避移民法律,获得移民利益。 
    为了移民利益的虚假婚姻无效。通常,虚假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并不是真正地想结婚,住在一起,保持真正的夫妻关系。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移民法律的限制,享受移民利益。 
    通常,只有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才知道他们婚姻的真正目的。但是,在处理移民申请的过程中,移民官还是会尽力找到婚姻的真实目的。在这个过程中,移民官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夫妻双方是否已经认识了一定长的时间;
    在婚前双方见面的频率次数;
    双方以前或申请时是否同居;
    双方是否在其中一方被移民局调查,遣送或驱逐之后结婚的。移民局不会批准以在被驱逐或遣送之后缔结的婚姻为基础的家庭移民,除非    此外籍人士满足了到境外居住了至少满两年,或者申请人能够证明婚姻是善意的,而不是只为了获取移民利益。
为了证明婚姻的善意,申请人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共同财产的证明文件;
    共同的居住的证明;
    共同财产来源的证明文件;
    夫妻共同子女的出生证明;
    第三人出具的婚姻双方为真实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
    其他能证明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移民法的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为绿卡持有人,但他的绿卡是通过前面的婚姻而通过家庭移民获得的,那么为现在的配偶申请的家庭移民不能获得批准, 除非:
    申请人获得绿卡已经满了5年的时间;
    申请人能够明确有力地证明以前的婚姻并不是为了规避移民法律的目的;或者
    前面婚姻的终结是因为前配偶的死亡。
    夫妻双方的文化背景是否相同,是否有共同的语言。
    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外籍配偶的移民申请
    1. 美国公民外籍配偶的移民申请 
    在移民法的相关概念里,配偶属于直系亲属。公民配偶的移民程序如下:
    首先,如果外籍配偶以一种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呆在美国。申请人(公民) 就可以为其提交I-130家庭移民申请,而外籍配偶自己可以同时为自己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
更多关于家庭移民和公民直系亲属的相关信息,请点击这里
    第二种情况就是外籍配偶身在美国境外。 这样,公民需要为其配偶提交I-130家庭移民申请,以及领事处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CP)申请。一旦申请获得了批准,美国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将寄送一份材料("Packet 3")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完成所有的表格之后,外籍配偶就可以到所在国家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了。当外籍配偶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时,就成为了美国的绿卡持有者。
更多关于领事处理程序的信息,请点击这里
    2. 美国绿卡持有者外籍配偶的移民申请 
    美国绿卡持有者可以为其外籍配偶申请移民。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在家庭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二类优先(A)。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首先,如果申请人的外籍配偶已经以非移民身份呆在美国,申请人可以为其提交I-130家庭移民申请。之后,外籍配偶要等到签证名额可用的时候,申请I-485身份调整。在等待期间,外籍配偶要保持一个独立的有效的非移民身份。
更多关于家庭移民第二类优先(A)的信息,请点击这里
    第二种情况就是外籍配偶身在国外;这种情况下,绿卡持有者需要为其提交I-130家庭移民申请,以及领事处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CP)申请。一旦申请获得了批准,美国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将寄送一份材料("Packet 3")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完成所有的表格之后,外籍配偶就可以到所在国家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了。当外籍配偶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时,就成为了美国绿卡持有者。
    基于婚姻的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及条件的撤销
    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 
    美国国民或绿卡持有者为其外籍配偶申请绿卡,如果其外籍配偶获得绿卡的时候婚姻还不满两年,配偶的永久居民身份就是有条件的。外籍配偶在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的时候就获得了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或者,如果身在美国国内,那么I-485身份调整申请获得批准的时候就    获得了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 
    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中条件的撤销 
    在结婚时间很短的情况下,移民法会假定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规避法律获得移民利益。因此,申请人和外籍配偶必须证明他们的婚姻是善意的:
    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及其配偶必须同时进行配偶永久居住权上条件的撤销申请。申请需要在获得有条件的居住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内进行。通常,有条件的绿卡的期限也就是两年。如果申请人不能及时申请,当有条件的绿卡到期时外籍配偶会失去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而被驱逐出境。
    如果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外籍配偶被其公民或绿卡持有者配偶施以暴力或折磨,外籍配偶可以在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之后被驱逐出境之前的任意时候申请条件的撤销。
    如果婚姻失效,如夫妻双方分开或分居,撤销条件的申请不应该被拒绝,只要持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外籍配偶能够证明婚姻在缔结时是出于善意,是为了真正的婚姻关系,而不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获得移民利益。
    如果离婚,外籍配偶也可以在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之后且被驱逐出境之前的任意时候申请条件的撤销。
    如果外籍配偶的孩子是在外籍配偶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之后90天内获得的有条件的永久居住权,那外籍配偶的条件撤销申请就自动    包括孩子的撤销申请。但是,如果时间间隔超过了90天,孩子就必须提交单独的撤销申请了。
    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中条件撤销的程序
    I.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提交撤销申请,他们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双方都要填写并在I-751表格(Petition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上签字;
    2. 提交移民局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表格; 以及
    3. 提交证明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法律获得移民利益的材料。例如但并不局限于:
    a. 证明夫妻双方同居的材料;
    b. 证明夫妻双方拥有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
    c. 共同子女的出生证明。
    II. 如果因为原申请人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死亡造成婚姻关系的终止,外籍的寡妇或鳏夫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条件撤销申请:
    1. 提交移民局的I-751表格;
    2. 提交移民局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表格; 以及
    3. 提交证明婚姻时目的不是为了规避法律获得移民利益的材料。例如但并不局限于:
    a. 证明夫妻双方同居的材料;
    b. 证明夫妻双方拥有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
    c. 共同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
    d. 配偶的死亡证明。
    III. 如果婚姻的终止不是因为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的死亡而是因为其他原因,那么外籍配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条件的撤销:
    1. 提交移民局的I-751表格;
    2. 提交移民局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表格; 以及
    3. 提交证明婚姻时目的不是为了规避法律获得移民利益的材料。例如但并不局限于: 
    a. 证明夫妻双方同居的材料;
    b. 证明夫妻双方拥有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
    c. 共同子女的出生证明;
    d. 离婚或者法院判决婚姻无效的证明文件;和
    e. 如果需要,还可以提交材料证明不能及时提交申请不是外籍配偶本人的过错。
    IV. 如果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被他/她的配偶施以残酷的精神伤害,外籍配偶在进行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提交移民局的I-751表格;
    2. 提交移民局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表格; 以及
    3. 提交证明婚姻缔结时目的不是为了规避法律获得移民利益的材料。例如但并不局限于: 
    a. 证明夫妻双方同居的材料;
    b. 证明夫妻双方拥有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
    c. 共同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
    d. 外籍配偶及其子女遭受公民或绿卡持有者配偶精神虐待的专家证明。例如但不局限于: 
    i. 警察或医生出具的暴力行为的证明;
    ii. 由临床社工或心理学者出具的关于精神伤害的证明;或者
    iii. 如果婚姻因为家庭暴力或精神虐待而终止,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明。 
    e. 如果需要,还可以提交材料证明不能及时提交申请不是外籍配偶本人的过错造成的。
    f. 外籍配偶还可以提交证明,如果失去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或者被驱逐出境将会给他们带来非常大的困难,申请人可以提交但并不限于以下材料: 
    i. 移民局的 I-751表格;
    ii. 移民局的 I-551表格; 以及
    iii. 证明如果将他们遣送的话,会带来比一般遣送程序大得多的伤害。
    I-485身份调整期间婚姻的不能存续
    如果在I-130家庭移民申请已经获得批准而I-485身份调整申请还处于等待过程中时,婚姻不能再持续,如分开或分居,但只要能够证明婚姻缔结时是善意的,外籍配偶的身份调整申请就不该被拒绝。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在法律上已经终止,那原外籍配偶的申请自然就会被拒绝。
    在I-485申请等待中结婚的申请人的外籍配偶的移民申请
    当一个外籍者在I-140职业移民申请获得批准而I-485身份调整申请仍未获得批准之前与另外一名外籍者结婚,申请人的外籍配偶就可以直接作为已经批准的I-140申请的附属申请人。如果外籍配偶此时身在美国拥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外籍配偶就可以直接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而如果外籍配偶在美国境外,在申请人拿到绿卡后,可以为其配偶申请移民签证,而外籍配偶经过领事处理程序也就获得了移民签证。 
    但是, 移民局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对婚姻的真实性和目的进行判断。如果被认为是虚假婚姻,目的只是为了规避法律获取移民利益,移民局会拒绝这个申请。
    非移民身份双方在美国境内的婚姻
    在美国,很多婚姻的缔结双方都是非移民身份。基本上来说,只要双方婚姻的缔结是善意的,不是为了规避移民法律,婚姻双方就可以互享移民利益。在他们互享非移民利益的时候,双方必须维持了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例如:A小姐为B-1身份,当她在美国的时候,与F-1身份的B先生相识并相爱而结婚。这样A小姐就可以通过I-539身份转换申请转换到F-2身份。 
    但是, 移民局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对婚姻的真实性和目的进行判断。如果被认为是虚假婚姻,目的只是为了规避法律获取移民利益,移民局会拒绝这个申请。例如:如果移民局发现B-1签证的A小姐结婚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F-2身份,她的身份转换申请就会被拒绝。
    可疑婚姻以及移民局的调查
    当进行基于婚姻关系的移民申请时,移民局会对婚姻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和调查。如果有理由认为是「虚假婚姻」, 移民局官员将会对此展开调查。通常,移民官员会到申请人的居住地进行调查,通过邻居等了解婚姻双方是否共同居住,是否拥有共同资产等等。移民局官员还可能会请当事人到当地的移民办公室进行谈话调查。在谈话中,移民官可能会针对婚姻的各个方面询问到非常隐私的问题, 例如:配偶的内衣裤的品牌或最喜欢的食物等,但当然会避免一些过分的问题,如性习惯等。 
    为了证明婚姻的真实性,在调查中夫妻最好能准备好以下资料:
    结婚照以及其他场合的合照;
    ·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一定时间内(包括结婚之前)的双方之间的电话记录或来往信件等;
    ·夫妻的共有财产,如共同的银行存折或不动产的产权证明等;
    ·租约或其他证明两人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
    ·提交到税务局的共同税表;或者
    ·其他证实婚姻真实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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