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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中对投资“新”企业的要求
时间:2013-10-24 11:5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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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中要求的投资企业,美国移民法也有以下规定。
    一. 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在美国投资新企业,这叫“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requirement”。首先,投资的必须是“新”企业。其次,投资的企业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for-profit entity)。
     新企业是指:
     1)在1990年11月29日以后成立的企业;
     2)如果一家企业是在1990年11月29以前成立的,投资人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并重组,使得其变成一家新企业。然而,移民局说仅仅是改变企业的法人结构不能成为重组,比如说把有限责任(LLC)改成有限合伙(LLP)。而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案例移民局认为满足了重组的要求的。所以这个方式很难。
     3)对于1990年11月29以前成立的企业,投资这还可以通过投资,使得该企业的净资产或者雇员人数达到原来水平的140%以上,这也认为是投资了一个新企业。
    说到新企业,还应该提一下“困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es)”。困难企业是指那些:
     1)成立至少两年以上;
     2)然后在递交移民申请前的12个月,或者24个月里,经历了至少20%净值(net worth)以上的亏损的企业。
    和投资新企业不同,投资者投资困难企业,可以通过:
     1)保留企业原来的就业水平,依旧雇佣投资前的所有员工;以及
     2)总共保留或者创造10个就业。
     这样,也能满足投资移民的条件要求。
    二. 美国联邦法律 8 C.F.R. §204.6(j)要求投资移民的投资必须置于风险之下(at risk requirment)。看是否有投资风险主要有几个标准:
     1)为了获得收益,把资金投资于一个追求利润的企业;
     2)资金来源于投资者自己;
     3)投资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产生亏损。
     总之,投资者必须已经或者正在积极主动地进行投资(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收益和亏损的风险由投资者个人承担。
     实践中,如果一个投资有固定收益的回报,或者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后有任何形式的赎回,那这就不是风险投资,而更接近于贷款,这不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又或者,投资人把资金投于自己创立的企业,而企业没有花这笔钱,而是把这笔钱做了储蓄,那也符合at risk的要求,不能做投资移民。所以即便是可以担保退回的投资在提交移民局的资料中也不能有相关的条文。
 

( 编辑: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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