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对受益人的“经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
• 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 有人事任免权力;
• 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
EB-1(c)对受益人的“管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例如,朱先生已经在V公司的中国分公司工作了两年。他是市场营销部的副经理,四年前被调往美国,参与美国总公司的市场营销计划的组织和策划工作。朱先生对所有有关新的市场营销标准的事宜有完全的决策权,并负责实施,确保这项计划的成功。
朱先生满足“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的要求,因为他对V公司的市场营销计划和目标负责,并有进行相关活动的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