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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华人移民法律史:20世纪
时间:2013-12-19 15:34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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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
    限制与隔离
    20世纪初,美国法律对移民的管控日渐加强。1905年美国公民朱台(音译)回美时被拒入境,最高法院认定边防检查员及商务部长,对准许或不准许任何人入境有最终决定权。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怒,在中国发起短暂的拒买美国货运动。1917年,被称为“亚洲人禁区法”(Asiatic Barred Zone Act)的移民法由美国国会提案通过,威尔森总统虽行使总统否决权否决,但国会又以绝对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而成案。此法禁止同性恋者、罪犯、身心障碍人士以及所有来自亚洲国家的移民进入美国。在此法之前只有中国人被禁止入境,通之后包括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及太平洋岛屿等国皆包含在内。直到1952年被麦卡伦法案(McCarran-Walter Act)所取代,才允许日本人、韩国人及其他亚洲人移民,但有人数的限制。
    1922年,俄亥俄州议员克博(John Cable)提案通过克博法案(Cable Act)。该法案开宗明义:“任何女性归化成为美国公民的权利,皆不因她的性别或已婚的状态而受损。”但又接着规定:女性不能因为先生已是归化的公民,就取得公民权;她们需在美国连续住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归化。但她若嫁给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也就是亚洲人,就会丧失公民权。此法案于1931年修正,准许女性在嫁给无权成为公民的丈夫后,仍可保留其公民权。1936年被废止。
    1924年,华裔儿童林玛莎(Martha Lum)被密西西比卜利华郡罗思德联合高中(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列为有色人种而拒绝入学。当地没有专门为华人设的学校,而法律又规定她必须就学。林的母亲于是向地方法院提出《职务执行令》,要求校董让玛莎入学。校董虽在一审败诉,但最高法院推翻一审决定。最后,林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主审大法官塔夫托指出许多前例,特别是Plessy vs. Ferguson都支持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登明州gov-ern-ment有权管理它的公立学校,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没有冲突。林母并未成功举证密西西比州没有其他种族隔离的学校可以让玛莎就读,因此在1927年被宣告败诉。本案在1954年被布朗案(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确认公立学校实施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
    移民限制的松绑
    1943年,华盛顿州参议员麦诺森提案通过麦诺森法案(Magnuson Act),或称为排华法案废除案。该法案是自1882年排华法案后第一次准许中国移民及在美华人归化成美国公民;这也是“1790年归化法”之后,第一次亚洲人被准许归化,但本法案对华人移民仍然严厉,一年的限额只有105人,同时仍不准拥有财产及商业。直到“1965年入境移民与国籍服务法案”通过,以种族给配额的制度终于被废除;新的移民法案以保障家人团聚及吸引有才能的外国人为主。
    1945年,为了让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军人可于战后将他们在海外的配偶及子女带回美国,国会通过了《战争新娘法》,暂时将《1924年移民法》中对亚洲及欧洲移民的限额取消,有6000位中国女性据此法进入美国。本法后来为 《1946年外籍未婚夫及未婚妻法》(Alien Fiancees and Fiances Act of 1946)及1946、1947年的《军人新娘法》(Soldier Brides Act)所取代。
    1952年,移民及归化法(又称为华特-麦卡伦移民及归化法)通过,它取代了1924年的排华法案,废除对华人及其他种族移民的限制,但保留对国家及地区的配额制,最终还是建立了对白种人及某些技术人士的优先政策。美国公民家庭成员的移民则不受配额限制。一般移民的人数每年不得超过270,000人。根据本法,美gov-ern-ment曾拒绝共产国家的人士入境,无论他是否为*屏蔽字眼*员。本法也被用来拒绝许多有名的异议份子入境,直到1965年才被新法所取代。
    PL-110移民程序订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美国特给予五千名中国学者难民身份,使他们能合法居留美国,成为美国公民。同会美国国会也制定《中央情报局法》,此法之下有个处理“叛逃者”及“重要外国人”的机制,亦独立于正常的移民程序,被称为“PL-110”。中央情报局便以提升美国国家安全福旨的考量,鼓励中国科学家、工程师及物理学家入境。
    外国人土地法废除
    《外国人土地法》于1886年由华盛顿州首先通过,1913年至1924年间,美国其他州也纷纷制定,规定白人及黑人以外的外国人(包括华人),不得拥有土地,若是租用的话,则租约不得长于三年。
    1934年,一个无法归化为公民的日本人小山(Kajiro Oyama),买了6亩土地,放在六岁儿子佛列德Fred名下;1937年,他又买了两亩。1944年,加州gov-ern-ment认为小山故意逃避《外国人土地法》,八亩地为非法购买,申请充公。地方法院与加州最高法院均判州gov-ern-ment胜诉,直到联邦最高法院才判决佛列德与小山胜诉。本案主审大法官文森(Chief Justice Vinson)认为《外国人土地法》在本案中的确剥夺了佛列德小山做为美国公民所享受的法律平等保障的权利,但并未宣判加州《外国人土地法》违宪。另一位大法官布莱克则主张此条款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种族歧视,须要受到宪法的谴责。虽然小山案并未使《外国人土地法》被废止,但它成为很重要的前例。
    1952年,一个无法归化为美国公民的日本人西伊福希 Sei Fujii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因为他的财产根据加州的《外国人土地法》而被充公,因此他主张《外国人土地法》已被联合国宪章所废除,并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加州最高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本身并不是一个自行生效的条约,也因此无法超越州的立法,但《外国人土地法》确实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障的程序正义及平等保护。该法将外国人以其是否能成为美国公民来分类,是可疑的,因为它的分类基于种族及国籍,与gov-ern-ment的合法利益不符。本法确定被宣判违宪,在1956年废止。
    坦白计划
    美国于1943年废止排华法案,但新的移民法每年只给华人105个移民配额,造成许多犯罪团体以伪造文件的方式替人办理签证入美。韩战后,中美外交关系变僵,美国决心严惩非法移民,于1956年要求非法移民家属自动向移民局坦白,但成效不彰,所以在1959年改善“坦白计划”,同意所有于1957年9月11日以前,以非法方式入境者,在坦承罪行后,可获得永久居留权。1965年新移民法生效后,“坦白计划”终止。在这十年中,有13,895位华人坦承非法入境,共揭露22,083人。
    首位华裔法官产生
    黄锦绍生长于加州。1949年,他成为第一位从斯坦福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华人学生,也是第一位华人担任加州立法会议员及第一位华人担任加州代理首席检察官。1959年,他经加州州长布朗(Pat Brown)提名,成为第一位洛杉矶地区法院法官,两年之后被晋升为加州高等法院法官,在此职位上服务了二十多年。
    黄锦绍十分重视种族歧视的议题,曾于洛杉矶市长布莱德立( Tom Bradley)任内,参予洛杉矶gov-ern-ment伦理政策的起草;他也是全国基督徒及犹太人代表会(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ristians and Jews)中“重视亚裔美国人”(Asian Pacific American Focus Program)计划的主席。
    黄锦绍法官于2006年过世,高龄85岁。
    1964年民权法案
    主条目:1964年民权法案
    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所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种族歧视,若有城市或社区坚持设立种族隔离的学校,联邦gov-ern-ment将停拨教育经费。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
    1965年通过的《美国移民与国籍法》又称为《哈特-塞勒法》,它废除了自1920年以来移民法中以“国籍配额”为主的政策,而以专业能力及与美国公民的家庭为优先考虑,每年的移民限制在17万人,但不包括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或特别移民。本法由美国纽约州代表赛勒Emanuel Celler和密歇根参议员哈特Philip Hart提案,并获麻州参议员泰德甘奈迪 Ted Kennedy大力支持,最后在众院及参院皆以超过80%的压倒性优势通过。1965年10月3日,詹森总统在本提案上签字,他说:“旧移民政策违反美国民主的原则,也违背了当年移民至美国的祖先的信念。”本法于1968年7月1日生效,直至今日。
    婚姻歧视的终止
    第一个反对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在1661年于马里兰州通过,民权法案虽于1964年通过,但少数的南方州gov-ern-ment仍然禁止此类婚因。维吉尼亚州于1665年通过‘种族完整法’(Racial Integrity Act)后,许多南方的州变本加厉,纷纷采用所谓的‘一滴法’(one drop law):只要一滴黑人的血就会使白人变黑人,白人不但会丧失所有公民的权利,歧视也都会加诸于身。而大多数华人所住的加州,则在187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白人与华人结婚。虽然此修正案于1901年被宣布违宪,但加州gov-ern-ment在日本移民日益增多的考虑下,于1905年再次提案通过本法。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才在培瑞兹案(Perez vs. Sharp)确认洛杉矶gov-ern-ment拒发结婚执照给一对不同种族的夫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于1967年,在爱夫妇诉维吉尼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全数通过,认定维州法律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及程序正义的原则。他们明示,”婚姻是基本人权,如果只因种族的原因,支持这类禁止种族之间通婚的法律,就会夺去个人的基本自由,当然违反宪法核心的平等价值。””在宪法里,结不结婚、或跟不同种族的人结婚的自由,属于个人权利,州gov-ern-ment无权侵犯。”大法官并发现维州的法律只限制白人与不同种族间的婚姻,显示该法以种族差别为考量,目的是要维护白人至上主义(WhiteSupremacy)。
    本案过后,美国各州才逐渐停止对婚姻关系的立法歧视,不同种族之间的婚姻爆增,在南部的佐治亚州于短短三年内(1967-1970),不同种族间的联姻成长了448%。至2008年,全美国结婚人口中,有14.6%为不同种族通婚,其中31%的亚裔选择与非亚裔结婚。
    语言歧视的改善
    1974年的刘诉尼考尔斯案是由旧金山华裔学生对旧金山联合校区所提起的民权案件。这群学生不会说英文,而学校未为他们提供语言上的协助,他们主张,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这无异是对他们原始国籍的歧视,而造成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受损。最高法院判决学生胜诉,现在全美境内不会说英语的学生都可以获得学校内提供的语言上的协助;最高法院并明示,他们在校内必须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陈果仁案
    1979年日本汽车大量进口美国,导致美国汽车工业陷入萧条,许多汽车工人失业,汽车生产基地的底特律对日本人非常仇视。1982年,27岁的华裔汽车绘图工程师陈果仁在酒吧中,与被克莱斯勒汽车公司解雇的白人父子(Ronald Ebens和Michael Nitz发生口角,出去后又被他们尾随至路旁,被用棒球棍殴打致重伤,送医四天后不治身亡。
    凶手Ebens以为陈果仁是日本人,故在挑衅时曾说:“正因为你们这群小浑蛋,我们才失业!”由此可见本案是一桩典型的仇恨性犯罪(hate crime)。一审时两名凶嫌认罪协商,法官考夫曼(Judege Charles Kaufman)于是从二级谋杀罪减为杀人罪,并获假释。本案的判决引起美国公民正义联盟去信抗议,考夫曼则回答:“这些人不是该被送去监狱的人。我们不应依罪行而惩罚,而是依犯人来惩罚。”另一方面,华人社区对判决不满,并向联邦法院提起侵犯人权之诉,他们认为凶嫌杀人的动机是因种族、肤色及国籍而起。最后,因为凶嫌当时酒醉及其他程序上的暇疵,Ebens及Nitz两人皆遭无罪定谳。
    陈果仁的母亲于1987年向凶嫌提起民事求偿。Nitz被判赔偿5万元,Ebens被判赔偿150万元,后者无力支付,至1997年已累积欠款高达475万元。陈果仁的母亲后来因不堪触景伤情而离开了美国,回到出生地广州,并于2002年过世。
    陈果仁案后,美国亚裔的团结和争取权益运动自此蓬勃的展开。
    中国学生保护法案
    为了防止在1989年*屏蔽字眼*的学生受到政治迫害,众议院议员南西普洛西(U.S. Representative Nancy Pelosi)提出中国学生保护法案,给予所有于1990年4月11日以前进入美国的中国学生永久居留权,并禁止移民局驱逐中国国民出境。本法案在1992年通过,并由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第12711号总统令,延长为永久性条款。
    金色冒险号
    主条目:金色冒险号
    1993年6月6日,金色冒险号(Golden Venture)被劫持搁浅在皇后区洛克海滩外。船上的286名中国偷渡客,不愿被移民局遣返而发生跳海事件,最后10人溺毙,6人逃脱,其余人在未经审判下,被移民局分配到美国各地的监狱拘留。
    事件中有35人后来取得政治庇护、2人获得艺术家签证、14人因未成年由法院监管、116人被遣返中国、50人被送到中南美的国家、其余53人在被关了42个月之后,于1997年获得克林顿总统的“人道保释”,并准许他们重新申请工作许可,但他们都没有绿卡。其中有一人在2001年突然被驱逐出境,其余52人经律师立法向国会提出私人法案( Private Bill),要求让他们获得永久居留权。私人法案只有在国会议员全体一致通过时才会生效,目前该提案已被退回两次,但律师仍继续提案。根据美国法律,只要国会还在审议他们的资格,他们就不会为被驱逐出境。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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