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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美国诉黄金德
时间:2013-10-24 10:3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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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德(Wong Kim Ark)生于美国旧金山,父母都是合法的美国居民。其双亲于1890年回中国,黄金德随后也去了中国,返美时,海关认定他是美国公民而允许他入境。1894年黄金德再次前往中国,1895年返美时,却被海关以排华法案为由拒绝其入境,并被羁押于旧金山港。加州联邦法院依前例: In re Look Tin Sing, Gee Fook Sing vs. US 认定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受美国管辖"的意义,是受美国法律管辖而非受美国政治管辖,因此判决确定黄金德是美国公民。美国政府不服,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
    本案于1897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六票对二票认定: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后裔,其非中国外交官员或公职人员,并在美国拥有永久住所,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本判决确定了在美国出生 (jus soli )这个因素可决定其美国公民权。最高法院并确认,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公民权的文字高于国会的任何法案。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句「公民权条款」明示:「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到美国管辖,就是美国公民及他所居住州的公民。」
    大法官富乐( Justice Melville Fulle r)为首的少数意见则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受美国管辖」的文字,是代表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影响的。因此外国父母在旅行途中,正好经过美国而生出的小孩,是不受美国管辖的。他们主张jus sanguinis (小孩继承其父之公民权)的法理学更适用于本案,并指出华人的情况与黑奴不同:华人有特出的文化传统,使他们无法融入美国主流社会;当时中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拒绝对中国皇帝效忠是死罪;另外,排华法案也使得境内的华人无法获得公民权。
    黄金德打赢这场官司后,他的三个儿子:黄郁赐、黄沃修、黄沃沾都拿到公民权。目前美国公民权之认定,兼采属地与属人主义,承认出生于美国的、及父或母是美国公民的子女的公民权。
    在黄金德案之后,1942年「金色西部之子」(Native Sons of the Golden West )的团体曾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对黄金德的判决,挑战2600名在美出生的日本人的公民权。联邦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判「金色西部之子」败诉,最高法院也拒绝听审该案。2009年乔治亚州众议员迪尔( Nathan Deal )提出「出生公民权提案」及2011年路易斯安那州参议员维德( David Vitter )提出类似法案,再度企图排除在美出生的非法移民子女成为美国公民。2011年1月25日维德提出宪法修正案,要求修改宪法第十四条的文字,拒绝给予非法移民及外国旅客在美出生子女的公民权。正反意见,短时间内不会止息。
( 编辑: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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