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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移民法规没有限制职业别
时间:2013-04-17 17:00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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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在听到“杰出人才移民”时,通常都会想到是在科技、科学、学术上有重大成就的优秀人才;陈品瑞律师表示,虽然“杰出人才移民(EB1A)”相较于其它一般移民类别的标准要高出许多,但是在法规规定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职业类别符合杰出人才的定义,因此只要能符合法规的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就有机会获得核准,也就是说此移民类别的立法精神是重视申请人本身的“杰出能力”而非“职业别”。在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眼中,不是“科学家”、“发明家”就比其它一般职业高一等。在此类别中,审核官员依法行政更重视的是申请人是否在该专业领域是处于金字塔顶端的领先超群地位,而非单以其“职业”判断,因此像是“运动员”、“舞蹈家”、“演员”都是可以申请此杰出移民类别,但先决条件是必须有非常杰出的成就。
    举出一个“演员”的移民案例供大家参考,该案申请人是在加州地区知名的演员,有许多得奖的作品,包括电影、音乐剧、戏剧等。希望能申请杰出人才移民(EB1A)。演员这个职业也是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过往也有许多成功案例,但此案提供给大家思考改进的空间。
    申请人虽然在各报章媒体都有许多报导,例如落杉矶大都会周报、旧金山日报、落杉矶杂志等,这些媒体一致赞扬他的演技出色并推荐他的作品,但审核官员表示,虽然杰出人才移民(EB1A)法规十项中有一项标准是“报章媒体的报导”,但并非所有的媒体都符合资格,必须是“全国性”的媒体且在“全国性版面”才符合此项资格。以此案来看,缴交的证明文件都属于“加州地区性媒体”,不算是全国性规模的媒体。
    另外,申请人也缴交近几年的报税记录,期望符合杰出人才移民(EB1A)法规十项中另一项标准,但由于申请人的年度收入仅在两、三万美金之谱,不符合申请人自述的电影票房热卖、领衔主演甚至与汤姆汉克同为男主角等杰出成就,因此申请人缴交的报税记录无法成为杰出的成就证明文件。不是法规中提及的全部缴交就能获得杰出人士移民核准,重点在于是否有杰出成就,否则再多的不合格文件也无法获得批准。
    虽然申请人表示曾在得到百老汇东尼奖(Tony Award)跟艾美奖(Emmy Award)的剧集中担任要角,虽有提出音乐剧及剧集的名字,但却没有任何其它更深入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必须负起举证的责任,不能单提奖项名字就觉得已经尽了举证责任。而且如果只单单是音乐剧得奖,而非申请人本身获得男主角奖,则还要视申请人的戏份及票房来判定,无法直接视为申请人本身杰出的证明。
    此案最后因申请人的知名度侷限在加州湾区一带,且无足够证明文件举证其杰出优秀能力,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驳回其“杰出人才移民(EB1A)”申请案。法规内容在不同的行业也有不同的适用性,例如其中一项标准是“在公共场合展出其作品”,审核官员的认定是偏向视觉艺术类的作品,例如在大都会博物馆展出其艺术品,若是以此案来看,演员的电影播出虽也是展示的一种,但就要以其票房及收视率来判定,而非单单的播出就等同于杰出。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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