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 简体版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Home> 移民美国> 移民论坛> 移民法律> > 正文
NIW申请中关于文章发表与引用的问题
时间:2013-10-23 17:15 来源:美国资讯网
字号:【

 
    NIW申请的三重要求:
    第一重要求:申请人的工作领域必须具有内在价值或效用(intrinsic merit)。从此前移民局的审理情况和AAO的判决来看,几乎所有领域都符合这一要求。各科研领域、工程、艺术、学术、教育、金融、体育、出版、电影、音乐等均自动符合这项要求。
    第二重要求:申请人的工作产生的利益必须是全国性的(national in scope)。AAO是从广义上来理解 “全国性利益”,比如说,桥梁工程师在纽约州建桥,来自其他州的汽车从桥上通过,那么这位桥梁工程师的工作产生的利益就是全国性的。再比如,加州的音乐家大部分时间只在加州演出,但是偶尔也会到纽约和其他一些州演出,因为观众来自于其他各州,所以这位音乐家的工作产生的利益就是全国性的。对于已经发表文章的科研人员来讲,“全国性利益”就更不成问题。
    第三重要求:如果要求申请人通过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申请移民就会有损于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 would be adversely affected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were required)。如果移民局要拒绝一个NIW申请,最常用的理由就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充分证明自己达到了这一重要求。如果移民局要求补件(RFE),最常见的也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说明为何通过劳工证申请移民就有损于美国国家利益。
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重要求,申请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证明申请人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远大于同领域有类似背景的美国同行。
    每个领域的工作不同,衡量工作成就和贡献的标准也不同。科研领域大多以发表文章的多少,以及文章被引用的次数为标准。在科研人员提出的NIW申请中,移民局往往以文章的多少和被引用的次数,来决定批准或拒绝一个申请。在补件通知中,移民局有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文章曾经被他人引用过。移民局的这种要求并非没有根据。在许多AAO上诉案件中,申请人发表文章的多少和被引用的次数成为影响AAO判决的主要因素。我们讲“主要因素”,是为了强调它不是决定NIW申请成败“唯一因素”。许多NIW申请中,申请人文章不多,甚至没有文章发表,更没有任何被引用过的证据,照样可以获得批准。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尽管文章的多少和被引用的次数是衡量科研工作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从专业角度讲,以发表文章的多少和文章被引用的数量来衡量科研成就的标准,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科研人员。比如说,研究的性质不同,发表文章的机会也不同。尤其是那些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领域,最新成果不可能形诸文章公开发表。再比如说,在某些很偏的研究领域,研究人员数量不多,文章发表后,不可能被大量引用。另外,还有许多具体情况会影响到文章的发表数量,以及发表后被引用的数量。如果移民局在补件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章被引用情况,而恰恰申请人提不出这样的证据,申请人就要对此做出解释,并以AAO的判决为依据,反驳移民局的要求。
    AAO在此前有关NIW的判决中,曾经多次讨论文章数量和被引用数量的问题。尽管除了In r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之外的AAO判决,均没有判例法的效力,但是,移民局会把AAO的判决作为审理NIW申请的指导性文件。比如,在一个NIW申请案中,Nebraska Service Center(NSC)因申请人文章被引用次数不多而拒绝了其NIW申请。申请人上诉到AAO。AAO推翻了NSC的决定,批准了申请人的NIW申请。在讨论到文章被引用的次数问题时,AAO的判决指出:“While heavy citation of published work would be persuasive evidence, it is not universally mandatory in every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ase involving published researchers.” AAO, January 22, 2004)
    AAO的这项判决表明,文章被引用的数量固然重要,但并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衡量标准。言外之意即,移民局不能不分清红皂白,仅仅以文章没有被引用过,或引用次数太少而拒绝一个NIW申请。说到底,文章被引用的次数只是影响NIW申请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因素。AAO在做出这一重要区分之后,进一步指出,在审理NIW申请时,移民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而不能以偏盖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In general, one must consider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rather than drawing positive or negative conclusions from a selective reading of isolated elements.”(AAO, January 22, 2004)
    在另一项类似的AAO判决中,NSC拒绝了申请人的NIW申请,理由是申请人的文章没有被人引用过,所以,不能证明申请人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大于本领域的美国同行。申请人上诉到AAO。尽管这不是一个相当强的NIW申请,但是,在综合考虑了所有的证据之后,AAO推翻了NSC的决定,批准了这一申请:“While the evidence of recorddoes not present the strongest possible case (lacking, for instance, documentation of heavy cit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published work), the documentation appears to be, on balance, sufficient to warrant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AAO, January 17, 2003)
    AAO的这些判决表明,文章没有被引用并不是NIW申请的致命缺陷。即使移民局在补件要求中提出文章被引用的问题,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据AAO的判决反驳移民局的要求,引导移民局综合考虑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在回答类似的补件通知时,申请人不能回避移民局的问题和要求,而是要依据AAO的相关判决,据理力争。事实表明,移民局在大多数时候会尊重AAO的判决,在收到有理有据的补件答复后批准申请。
( 编辑:Jane)
    美闻网---美国生活资讯门户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2012-2014美闻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