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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超六个月 连续居住状态失效
时间:2013-10-23 14:33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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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入籍法案第316.2 项规定,在申请入籍之前,申请人必需在美国居住过一段时间。入籍申请针对不同的绿卡持有人身分会有不同的时间要求:一、你至少18 岁, 并且获得绿卡身分的时间满五年,在这期间离开美国的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或者二、你至少18 岁,你的配偶须为美国公民至少已经三年。目前已和美国公民结婚并生活在一起满三年,在这期间离开美国的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或者三、你是通过政治庇护获得绿卡,时间是从你的绿卡上所标注的“何时开始在美国住”(Resident Since)日期算起满五年。对于居住时间的具体计算有下列几种方法。
    一、将离美的时间列出来,计算每一次的时间有没有超过六个月或者六个月以上;如果有半天在美国,另外半天在国外, 则当天算作在美。
    二、A 如果没有超过六个月,你的起算点则为绿卡生效日的时间。B 如果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条件中的“连续居住“的状态一般来说将会被打破。法案316.5(c) 项规定,如果绿卡持有者离开美国的时间在六个月到一年这个区间内,若提供以下几个证明,移民局仍然有可能从绿卡生效日计算你在美国连续居住的时间: (A)申请人没有中断他在美国的工作;(B)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仍然在美国;(C)申请人保持了对其居所的完整出入的权利;(D)申请人没有得到任何国外的工作。C 如果离开超过一年以上, 除非申请人是因为为美国政府、军队等特殊部门工作才可视为连续居住条件未被打破。连续居住状态被打破后,你离美之前居居留美国的时间就都作废了。如果你在离美两年内回到美国,同时你获得了返美允许签证,你离开美国的有一部分时间是可以算做你仍居留美国的,就是你回美后往前推364 天。比如你离开美国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之内回美,如在011 年10 月21 日回到美国,那么你的连续居住起算点则为2010 年10 月22 日,但是你离开美国之前在美居住的实际时间都作废了。
    三、计算绿卡生效日之后或者是连续居住重置的日期后在美国居留的时间,有两个要求:一是必须连续居住满五年,配偶为美国公民的申请人则是三年;二是在这五年之内必须超过30 个月,配偶为美国公民的申请人则是三年之内必须超过18 个月,这个要求是绿卡持有者实际居留在美国的硬性规定的时间。如上文所说,你打破了连续居住地状态,那么你离美之前在美居住的时间也不会算入这个硬性规定的时间内。四、你在提出申请的移民局所在地或者所辖区域内居住达到三个月。举个例子,如果你住所地在加州,你在加州居住了两个月然后飞去纽约居住,那么你必须在返回加州居住满一个月。
    计算完之后,绿卡持有人可以在符合要求的那个日期往前推三个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公民资格表(Form N-400)申请, 也就是说一般申请人在美四年九个月后, 配偶为公民的申请人在美两年九个月就可提出申请,并且在申请的这段时间内申请人不能离开美国。
    例:根据你附注的依各年度在美时间: 2008 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计142 日,我们可以推出你是2007 年8 月31 日离境直至2008 年8 月12 日再入境,那么你离境的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是不到一年, 一般情况你的连续居住状态就被打破了。你的连续居住起算点则为2008 年8 月12 日,到目前为止你其他的离境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再看关于住满30 个月这个条件,根据你提供得信息,到2012 年1 月27 日你在美停留的时间为731 天,根据移民局关于申请公民的指导书里提供的,三个月为日期上的90 天,那么30 个月则为900 天, 所以你还差169 天住满30 个月。
    等到你下次入境后你住满169 天(或者你间断住满169 天,并且中间离美时间不超过6 个月),你就具备了申请公民考试的资格,你可以在符合资格往前推三个月向移民局提交入籍申请。注意提交申请之后你是不能离开美国的。
    如果你可以提出宽限证明证据,证明你在离美的2007 年8 月16 日到2008 年8 月12 日内有符合法律宽限的原因,那么你的居住起算点为2007 年8 月16 日,则你在美的时间则为747 天,你仍差153 天具备申请公民的资格。
( 编辑: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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