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美亚混血儿移民法案》(S. 1698; Pub.L. 97-359; 96 Stat. 1716.)在第97届
美国国会上获得通过,并在1982年10月22日签署生效。
中印半岛被定义为“东南亚的一个半岛,孟加拉湾和中国南海之间,包括越南,柬埔寨,老挝,泰国,马来西亚西部和缅甸。”该法案是《移民与国籍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的目的是“接纳某些儿童成为美国公民提供优惠待遇”,更具体的说,“某些儿童”特指越南战争期间的美国士兵与非美国公民生的孩子。这些儿童需达到某些特定条件方能成为美国公民:
1, 生于中印半岛,出生日期在1950年后与此条款生效前,父亲为美国公民;
2, 该外籍人士已获得合法监护的保证,并有经济能力;
3, 若该儿童未满18岁,则上述条件需“保荐人”担保,该“保荐人”对此儿童负责。孩子的母亲有权豁免移民。
若达到以上条件,则司法部长将同意该申请。司法部长也对有责任明确该外籍人士确实是美国公民的孩子。此项可由以下各方式证明:观察身体面容、出生记录、受洗记录以及美国父亲的财政支持证明或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