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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107-150
时间:2013-10-21 16:59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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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家庭担保移民法(公共法107-150,2002年3月13日)
    介绍
    2002年3月13日,2002年家庭担保移民法被签署成为法律并立即生效。
    2002年3月13日之前,一切以家庭为基础的移民签证申请,亲属呈请人必须继续生存至整个过程结束,并提交所有必要的资助文件以确保被资助的亲属移民到美国。如果呈请人在过程中死亡,而这个过程还没有结束,法律宣布移民签证申请在呈请人的死亡时间被注销或撤销。至2002年3月13日之前,不可以通过这样的取消或撤销的呈请而移民到美国。
    美国国会意识到,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结果造成的痛苦也令美国移民法非常尴尬,它本来就是以家庭成员团聚为目标的。例如,一个呈请的父亲去世了,但母亲和其他直系亲属(儿子、女儿等)都生活在美国,如果只是因为父亲死了就阻止其他家庭成员的移民美国,显然是相当不恰当和不公正的,更何况它可能毁了所有家庭成员的希望和愿望。尤其当他或她是唯一希望加入其他在美国的家庭成员的人时。最终美国国会通过了家庭担保移民法,于2002年3月13日由美国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法定条款
    这部法律允许替换关系密切的家庭担保人以防呈请人去世。问题是谁可以作为这样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担保人。该法律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包括:(1)配偶(2)父母(3)配偶的母亲(4)配偶的父亲(5)兄弟姐妹(6)孩子(至少年满18岁)(7)儿子(8)女儿(9)女婿(10)儿媳(11)配偶的姐妹(12)配偶的兄弟(13)祖父母(14)孙子女(15)被担保外籍人士的法定监护人。事实上,这个名单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替代担保人。它也必然意味着,没有其他人能填补这个角色。
    运行该法和备选担保人有一些条件。首先,呈请亲属必须已经在呈请获批后死亡。换句话说,如果死亡发生在呈请被批准前,这部法律不适用,外籍亲属不能得到任何好处,即使上面列表中有人愿意成为一个备选的担保人。事实上,移民局已宣布,它没有权力在呈请人死亡后批准签证的请愿。
    第二个条件是,假设呈请的亲属在呈请获批后死亡,上面列表中的任何直系家庭成员必须宣誓被担保的外籍人士,并证明其年收入至少为联邦贫困线的125 %。这种备选担保人必须提交过去三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他/她的银行证明,以及他/她的雇主的信。
     第三,美国司法部长作出裁定,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撤销移民申请是不适当的,因此恢复呈请。这种语言需要一些解释。
    INS法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份获批的呈请可以在批准日期自动撤销。呈请亲属的死亡就是触发自动撤销的情况或事件之一(除非司法部长根据他或她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撤销呈请是不合适的)。这种自动撤销立即使批准被废除。虽然家庭担保移民法为这种情况提供了一个非常令人羡慕的安慰,但它仍然要求司法部长首先确定在一个给定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撤销移民呈请是不适当的,然后恢复呈请。这反过来又引发了几个问题。一,司法部长做出这样的裁决是否容易;二,作为一个实际问题,一个人如何得到一个有利的决定。
    生效日期
    最后,新法律的运用不考虑呈请人的死亡是否发生在该法颁布之前,当天还是之后的日期。然而,如果死亡发生在2002年3月13日之前,它仅适用于:(1)被资助的外籍人士是:(A)要求司法部长恢复已故呈请人递交并已在其死前获批的呈请(B)表明他或她能够满足公众责任的规定,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12(A)(4)(C)(ii)条的规定;并且(2)司法部长在确定出于人道主义原因该呈请的撤销是不恰当的之后恢复了该呈请。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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