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人对移民局、移民法院或移民上诉法院的移离出境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动议要求重新开案审理或动议复议审核。动议重新开案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在初审时无法得到但现已获取的新的重要的补充证明材料,要求法院在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审理作出有利判决。提出动议要求复议审核的主要目的是认为法官在应用法律,案情分析和准确判案方面有错误,提出正确的法律条款和有说服力的案例依据,要求法院据此重新审核考虑,推翻前案,作出新的判决。提出动议重新开案审理或复议审核并不能停止移离出境命令的执行。要防止在等候动议审理期间被移离出境,还必须提出停止移离出境要求(Stay of Removal),并得到批准方可。
向移民上诉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对移民法官移离出境命令不服,还可以上诉到移民上诉法院。如果对移民上诉法院的判决仍不服,根据案子的性质和类别属于联邦法院有管辖权的案子,可以继续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