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闻网Cindy综合报道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移民排期表(Visa Bulletin)出现重大改革,在从10月开始的2016财政年度设定“递件排期”,允许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前接受部分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的绿卡申请(I-485),可先行审批、待移民排期有效时再发出绿卡,方便漫长等待的申请人及其亲属提前获批工卡、旅行文件等福利。
移民排期表从10月起将有两个表格,将原本移民排期表上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s)一分为二,A表格为“移民签证的最后批准日期(移民排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 ),B表格则是“可以递交申请的最早日期(递件排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
A表格的“移民签证的最后批准日”(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可简称“绿卡批准排期”,其功能相当于先前单一的“优先日”(priority date)排期。
职业移民举例
那职业移民排期举例,先前的“优先日”是指移民签证申请被移民局接收的日期,或PERM劳工短缺证明被劳工部接收的日期。在过去,美国境内的移民申请人只有排到“优先日”之后,才可递交I-485申请(转换身分申请/永久居民身分申请),其中包括了第二层社会福利给付、EAD工卡和旅行文件申请。移民局通常在收到申请90日内发放工卡和旅行文件,七八个月后发放绿卡。
而新推出B表格的“可以递交申请的最早日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可简称“递件排期”,其进度明显快于“绿卡批准排期”,这让I-140移民申请资质审核已获通过的申请人可提早递交I-485申请。
此项举措对绿卡审批程序有重大意义,因申请人及家属可以提前收到EAD工卡,全家也可提前取得回美证(Advance Parole,又称回美纸)。换句话说,在新的体系下,一旦提交I-485申请,移民局会先对工卡和旅行文件申请进行裁决,待申请人排到“绿卡批准排期”之后,再正式裁决其调整身分的申请。此外,I-485申请等待审批时间一旦满180天,申请人就可以改换雇主,而无需再递交H-1B转换雇主申请。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举例
以9日公布的10月排期为例,此前两个月倒退了八年的中国大陆出生的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类别,移民排期大幅前进到2011年10月15日;而优先日期在2013年10月1日的该类别申请人,若移民局允许,则在10月就可以递交I-485,比移民排期提早两年。同样的,职业第二优先,10月的排期为2012年1月1日,但优先日期在2014年5月1日的申请人,下月应就可递交I-485。
投资移民举例
对于已连续数月出现排期的中国出生的EB-5投资移民而言,I-526一旦获批,也可提前递交I-485调整身分;以10月的排期为例,移民排期为2013年10月8日,但优先日期在2015年5月1日的申请人,只要移民局启动递件排期,就可递交I-485。
亲属移民也是排期新政的受益群体,例如包含永久居民之外籍配偶和未满21岁未婚子女的F2A类别,10月移民排期为2014年5月15日,而他们的递件排期则为2015年3月1日。
递件排期的设置,也对身在海外的移民申请人提供了便利,美国驻外国使领馆可以根据递件日期约谈亲属移民或职业移民申请人,先审后批,也有望大幅度缩短等待时间。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预期将有41万名移民受益。
据世界新闻网,是否使用国务院的递件排期,由移民局依据年度名额的使用进度自行决定。
改革可缩短亲属和职业移民申请
以下为美国国务院最新发布的10月移民排期:
A表:绿卡批准排期
亲属移民 |
职业移民 |
|
全球和中国出生者 |
|
全球 |
中国出生者 |
第一优先 |
2008.1.15 |
第一优先 |
有名额 |
有名额 |
第二优先2-A |
2015.4.15 |
第二优先 |
有名额 |
2012.1.1 |
第二优先2-B |
2009.1.15 |
第三优先 |
一般类 |
2015.8.15 |
2011.10.15 |
第三优先 |
2004.5.22 |
其他无技能劳工 |
2015.8.15 |
2006.1.1 |
第四优先 |
2003.2.8 |
第四优先 |
一般类 |
有名额 |
有名额 |
|
非牧师宗教人员 |
有名额 |
有名额 |
第五优先 |
有名额 |
2013.9.1 |
B表:递减排期表
亲属移民 |
职业移民 |
|
全球和中国出生者 |
|
全球 |
中国出生者 |
第一优先 |
2009.5.1 |
第一优先 |
有名额 |
有名额 |
第二优先2-A |
2015.3.1 |
第二优先 |
有名额 |
2014.5.1 |
第二优先2-B |
2010.7.1 |
第三优先 |
一般类 |
2015.9.1 |
2013.10.1 |
第三优先 |
2005.4.1 |
其他无技能劳工 |
2015.9.1 |
2007.1.1 |
第四优先 |
2004.2.1 |
第四优先 |
一般类 |
有名额 |
有名额 |
|
非牧师宗教人员 |
有名额 |
有名额 |
第五优先 |
有名额 |
2015.5.1 |
注:第一优先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二优先2-A 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B 永久居民的成年子女
第三优先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公民的兄弟姐妹
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研究人员教授, 跨国公司主管
第二优先高等学位专业人才
第三优先技术劳工及专业人士
非技术劳工
第四优先宗教移民
第五优先投资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