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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P类工作签证
时间:2013-12-23 14:20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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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P签证的分类
   
同O-1签证一样,P签证也是1990年移民法新创的一种没有配额限制的签证,以供体育、演艺界以及文化交流方面符合要求的个人及团体签证赴美。其在美居留时间亦根据需要而定,没有绝对限制。运动员一般可获得长达十年的居留期。
    P签证按类别共分为四类。
    (一)P-1杰出运动员、运动团体及演艺团体工作签证
    P-1签证的签发对象主要有三种:
        1.国际著名运动员或运动团体
        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团体,必须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签有合同或约定参加在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中之两个条件,方能被视为具有国际声誉:
        (1) 参加过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所进行的重要体育活动;
        (2) 参加过同某一国家队所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3) 参加过同美国大学体育队所进行的重要校园比赛;
        (4) 由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的官员或运动举办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该个人或团体所具有的国际声誉;
        (5) 证明该个人或团体具有国际水准;
        (6) 该个人或团体在重要体育活动中所获得的奖励或声誉的证明。
        2.国际著名演员团体。P-1签证不单独发给个人,只发给团体个人。个人演艺人士如符合要求则应申请O-1签证。任何演艺团体及其成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P-1签证:
        (1) 定期正常演出活动至少超过一年;
        (2) 提供该演出团体成员名单,并注明其固定正式雇用日期。而且正式雇用时间必须至少达一年;
        (3) 该演出团体曾获得过重要的国际奖或者提名。如果未获得过重要的国际奖,则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个条件:
        A.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或反映某个重大事件;
        B. 证明该团体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的评论或出版物;
        C.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系由著名的组织机构所主办或主持;
        D. 证明该团体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视率而获得的商业或评论界的成功;
        E. 证明该团体与同行其他团体相比,系获高薪报酬的演出团体。
        对团体成员必须实际参加演出活动一年以上的规定,如果该成员系团体的重要成员,其演出缺席是因病或不可预测事件,或者该成员在该团体的演出活动中担任关键角色,则可免除这一规定。
       3.著名马戏团。在一个国家内,只要是全国著名的马戏团,即符合P-1申请资格,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
        对外国演艺团体要求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如果该团体系该国全国著名的演艺团体,但因下列因素减弱其国际认可或国际声誉,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1) 该团体接触国际媒体的渠道有限;
        (2) 该团体同国际同类团体或行业在接触或交流上有客观困难;
        (3) 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4) 其他合理的原因。
   (二)P-2参加交流计划之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2签证是签发给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双方交流计划而赴美参加该计划的外国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的工作签证。该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的必配助手亦可申请P-2签证同行。申请该签证需有双方正式书面合约,而且该合约获得美国同业公会的参与或认可。如果申请未包括美国同业公会的认可,则将由移民局向有关公会发函,如果十五天没有接到回音,移民局即酌情决定。此外,参加该项目交流计划的美国团体或个人,必须同其赴美的外国团体或个人具有业务上的同等水平和雇用上的同等条件。
   (三)P-3参加特殊文化交流之艺术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3签证是签发给赴美参加被认为具有特殊文化意义交流计划的团体或个人以及必配助手的工作签证。所谓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是指非普通的科技、教育、文化、军事、体育等交流,而是指具有独特或传统的民族文化、音乐戏剧或艺术表演。这些交流活动可以是商业性的或非商业性的,但活动的参加者必须是受到促进这种交流活动的教育、文化或政府机构的赞助。参加这些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可以是在该活动中进行表演、教学或者培训。
      参加具有特殊文化意义之交流计划的团体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中至少两个条件,方可申请P-3签证:
    (1) 该艺术团体或个人在从事其具有独特文化意义的表演、教学或培训方面已有相当的时间,而且通常与社会性活动(如庆祝活动、大型会议、年会、展览、计划或运动)相连。
    (2) 该艺术团体或个人具有全国或国际声誉,其证明是评论文章或出版物。
    (3) 该艺术团体或个人取得有被同行组织、评论界、政府部门、文化机构或公认权威专家所认可的杰出成就。
(四)P-4随行眷属签证
        P-4签证是签发给P-1、P-2、及P-3签证持有人的随行家属的签证,其在美居留期和主签证持有人相同,但不得在美工作。
    二、P类签证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申请P签证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其美国雇主可以是有关的公司、团体、机构或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工作需同有关项目或活动有关并符合申请者的背景。申请由雇主向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提出,在移民局核准后,申请人凭移民局的批准通知方可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申请人无论在境外或境内,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但如果在境内申请转换的身份,如需要出入美国,则需另行向境外使领馆申请签证。
    (一)向移民局申请所需材料
    雇主向移民局提出P签证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OP附表(O and P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雇用合同。合同应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日程表。
    (3)如果申请人参加的是交流计划,则应提交有关计划的合同、协议、计划书或批准材料等文件。
    (4) 雇主信函。信函应当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需要雇用该外籍员工的活动或事件的性质,以及需要该外籍员工参加的原因,等等。
    (5) 由美国有关行业的团体、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Consultation Report)或书面意见。该咨询书或书面意见应当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声誉、所参加之活动的性质,以及没有或者难以找到合适的美国雇员来代替。如果是参加具有独特文化意义的交流计划,还应对其所具有的独特文化意义进行评估。咨询书可由雇主向有关协会或组织接洽提供,也可由移民局发函要求。此外,如果有必配助手随行,咨询书还需说明其随行的必要性,或者是否有美国工人可以提供该种辅助服务。
    (6) 证明申请人资格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
        A. 获奖证书。
        B. 协会会员证书。
        C. 其演出或展出活动的证明文件。
        D. 有关申请人及其工作的介绍评论文章或出版物。
        E. 曾获得有关组织、机构、评委、政府机构、文化机构等所颁发的嘉奖令或赞扬的证明文件。
        F. 申请人的行业权威的推荐介绍信,应主要说明申请人的工作业绩。
        G. 申请人前雇主的推荐介绍信,应说明申请人的薪水报酬及工作的重要性。
        H. 如果申请人以团体成员身份申请,则应提交有关该团体的名声成就证明以及每一成员的详细介绍。
    (7) 如果申请人有必配助手随行,则应提交相同的申请表、雇用合同、其技术专业证明及同主申请人的工作关系证明。
    (8) 申请费。
    以上全套材料应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如果无需补交材料,一般三至八周即可获准。如果申请人已持其他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则可以直接在境内转换身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所持签证系可以转换身份的签证。C-1过境签证、D航务人员签证、某些J-1交换访问者签证、K-1未婚夫(妻)签证及S检举人证人签证不可在境内转换身份。
        B. 申请人的I-94入境记录卡未过期。
        C. 申请人在美国没有非法工作记录。
        如果申请人在境内转换身份,除前述申请材料外,尚需补交如下材料:
        (1)I-539表,即"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Application to Extend 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如有随行眷属,则应填写I-539附表。
        (2)I-94入境记录卡。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3)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4) 申请费。
   (二)向居住国使领馆申请签证所需材料
    当雇主向移民局的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I-797批准通知书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签证。美国在亚洲的使领馆,对P类签证一般都需要收到移民局申请材料副本后,方受理签证,申请人应先行查询。
    向使馆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如下:
        (1) OF-156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填写。
        (2) I-797批准通知书(Notice of Action)原件。
        (3) 护照。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4) 照片。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5) 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6) 如再婚,则应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同O类签证一样,P类签证申请人法律不要求其必须具有最终返回自己居住国的意向。因此领事在核实材料准确无误后,一般都会发出签证。
    三、如何申请延期
   
P类签证同O类签证一样,其在美居留期根据需要而定,没有绝对期限。在其被批准的居留期到期后,如果其活动尚未完成,或者因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理由需要延长其居留,则可向移民局申请延期。如果申请人保持原有工作及雇用关系,延期一般都容易获准。
    申请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1) I-129非移民雇申请表及OP附表。
    (2) I-539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如果随行眷属,则需填写I-539附表。
    (3) I-94入境记录卡。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4) I-797批准通知书原件。如有随行眷属曾一并获得,也需同时提交。
    (5) 雇主信函。应说明要求延期及延期的理由。
    (6) 申请人两年来的个人工资税税单及W-2表。
    (7) 申请费。
    申请人在延期获准后,如有签证上的需要同时又曾在境外使领馆申请并获得过该签证,即可在境内直接向国务院的签证处申请其签证的加签。如果申请人打算在美国永久居留,可以在境内按规定提出申请。同O-1签证一样,P类签证持有人是以作为特殊人材对待,其永久居留申请即使未获批准,也不会影响其所获得的签证。
    此外,P类签证持有人,如果因非自愿原因中止工作,其雇主或代为提出申请的经纪人应负担申请人返回自己居住国所需的合理交通费用。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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