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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
时间:2013-12-23 14:18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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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O-1签证
   
O-1签证是签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者赴美工作的签证。这种签证没有配额限制,系1990年移民法新创的一种签证。该签证在很大程度上是对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在等级上的划分。H-1B着重在行业中的专长,O-1却着重在行业中的成就。不过,O-1签证在范围及要求方面有相当的限制,不仅申请人必须具备杰出的人才,其美国雇主也必须能够提供与其才能相符的工作。象环球影片公司聘用一名外国电影明星来担任一部影片的主角或重要角色,即算是O-1签证的标准案例。所谓"杰出才能"也并非指具有一般的专业技术知识,而是指在某个领域中具有非常的研究能力、穿梭出贡献或者具有全国甚至国际知名度。O-1签证的单列其目的也在于把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同普通专业人员区分开来,给予在签证程序或其他方面的便利,比如免去向劳工部申报的程序。O-1签证在美国的居留期是根据其需要而定,没有绝对的期限。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其家人可持O-3签证同行。
    二、O-1签证的签发对象
   
O-1签证的签发对象并非仅仅限于国际知名人士,还包括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等各领域中的杰出人士。由于对"杰出人士"不可能定出截然明确的标准,因此在法定上要求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及美国雇主所提供的工作要求水准这两者来判断。比如,一位商业界的知名人士,既没有获得过本国的本类奖励,更未获得国际性的大奖,其作为商业知名人士的"杰出才能"就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再加上其美国雇主所提供的工作要求的水准,才可判断其是否符合O-1所规定的杰出人才的标准。O-1签证的签发对象主要根据以下三方面的标准而定。
    (一)具有杰出成就者
    任何人只要获得过公认的国际奖,如诺贝尔奖,即可被无条件地认为属于具有杰出成就者。其他人如符合下列中三个条件也被视为具有杰出成就者:
    (1) 获得过表彰其优秀业绩的全国性奖励或奖赏;
    (2) 作为只有取得优秀业绩方可加入的有关行业协会会员;
    (3) 曾有过专业出版物、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对自己及其工作的介绍或报导;
    (4) 现在或者曾经作为小组或个人参加对他人的行业评判。比如专业比赛的评委或评审组成员或某学术性奖励的评审员;
    (5) 在科学、学术、商业、艺术或教育等领域中有开创性或突出的创新贡献;
    (6) 专业学术著作或文章的作者;
    (7) 在著名的组织机构中担任或担任过关键或要害职务;
    (8) 由于自己的服务而曾经获得或正在获得某一高薪或某种不寻常的报酬。
   (二)电影电视工作者
    任何曾经获得过美国或国际著名电影奖、电视奖及有关奖或者获得此类奖提名的电影及电视工作者,均被视为具有杰出能力者。这些著名奖主要包括奥斯卡金像奖(Acdemy Award)、埃米电视金像奖(Emmy)、格兰密唱片奖(Grammy)、导演公会奖(Director's Guild Award)、戛纳电影奖(Cannes),等等。如果未曾获得此类奖或其提名,则需符合下列中三个条件:
    (1) 过去、现在或即将在一部著名或重要的影片或电视制作中担任主角或主演;
    (2) 在重要评论或出版物中被公认的全国或国际著名人士;
    (3) 过去现在或即将在某个著名机构的制作中担任主角或重要角色;
    (4) 参演过商业上或评论上的成功影片,如高票房收入或高收视率;
    (5) 被有关协会组织、评论界、政府机构或权威专家所公认表现突出;
    (6) 获得的薪水或报酬极高。
   (三)工作需要具有杰出能力者
    只有当在美国工作必须由具有杰出能力者来承担时,才符合O-1签证的要求。任何达到下列要求之一者,才符合规定:
    (1) 所担任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同著名的大事件、生产制作或者活动有关;
    (2) 在影片等的制作中必须担任主角、主演或重要角色;
    (3) 其工作必须同由名符其实的科研或教育机构所主办的科研或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大会、讲座或展览有实质性关系;
    (4) 其工作在实质上是为了实施某个需要具有杰出才能的行政主管、经理或高级技术人员来承担的综合性业务项目。
    三、O-2签证的签发对象
   
O-2签证是签发给持O-1签证之运动员和演艺人士必配助手的签证。在科学、教育、商业领域中的O-1签证持有人不得携带O-2助手。O-2签证持有人必须随同持O-1签证的运动员或演艺者,其工作同实际演出或活动必须是不可分开的部分。此外,O-2签证持有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重要技能和经验。如果是从事电影或电视制作,O-1签证持有者和O-2签证持有者必须有不可分离的长期工作关系。
    四、O-1签证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O-1签证申请的提出必须首先有美国雇主的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连同申请人的个人材料,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在移民局批准后,申请人再持移民局的批准通知书向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作为少数几种不要求申请人最终返回其居住国的签证之一,O-1签证在领事核定材料无误后,一般都会发出签证。如果申请人已持其他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只要其签证不属于C、D、K和某种J类签证,I-94入境卡未过期,且在美国没有非法工作记录,则可在境内直接申请转换身份。在其转换身份获准后,再可根据需要返回其居住国或赴边境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向边境国(加拿大或墨西哥)领馆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和向其居住国使领馆申请所需材料相同。
    (一)向移民局申请所需材料
    向移民局提出O-1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OP附表(O and P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雇用合同。合同应包括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活动安排日程表。
    (3)雇主信函。信函应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需要雇用外籍员工的活动或事件的性质,以及需要该外籍雇员的原因,等等。
    (4)证明申请人资格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
        A、获奖证书。
        B、协会会员证书。
        C、有关申请人及其工作的介绍评论文章或出版物。
        D、曾获得有关组织、机构、评委、政府机构、文化机构等颁发的嘉奖令或赞扬的证明文件。
        E、 申请人的行业权威的推荐介绍信,应说明申请人的薪水报酬及其工作的重要性。
    (5) 如果申请人是某团体成员,则应提交有关该团体的名声及成就的证明以及每一成员的详细介绍。
    (6) 美国有关行业团体、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Consultation Report)或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至少应说明不反对申请人获得O-1签证。如果雇主无法取得,则将由移民局发函咨询。
    (7) 申请费。
    (8) 如有助手申请O-2签证,则提交相同的申请表、雇用合同、技术专业证明及同主申请人的工作关系证明即可。
    以上全套申请材料应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如果无需补充材料,申请一般三至八周即可获准。如果申请人已进入美国而且可以转换身份,除上述申请材料外,尚需补交如下材料:
    (1)I-539表,即"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如有随行眷属,则需填写I-539附表。
    (2)I-94入境记录卡。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3)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4)申请费。
    (二)向居住国使领馆申请所需材料
    当雇主向移民局的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I-797批准通知书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如下:
    (1) OF-156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填写。
    (2) I-797批准通知书(Notice of Action)原件。
    (3) 护照。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4) 照片。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5) 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6) 如再婚,则应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美国在亚洲的使领馆一般都需要收到移民局申请材料副本后,方受理签证。因此申请人可先行查询。对O类签证申请人,法律没有规定申请人必须最终返回其居住国。也就是说,法律允许申请人具有临时居留和永久居留的双重意向。因此,领事在核定材料无误的情况下,一般都会批准签证。
    五、如何申请延期
   
持O-1签证进入美国,其在美国居留期由口岸移民官根据其I-797批准通知书的期限在I-94入境记录卡上注明。O-2和O-3签证的居留期同O-1相同。其在美居留期到期时,如果申请人保持原有雇用关系,则需申请延期。O-1在美居留时间没有绝对限制,每次延期是根据其需要而定。延期申请一般只需提交:
(1)I-129非移民雇员申请表及OP附表。
(2)I-539非移民身份延期/转换申请表。如有随行眷属,则需填写I-539附表。
(3)I-94入境记录卡。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4)I-797批准通知书原件。如有随行眷属一并获准,也需同时提交。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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