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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2)
时间:2014-11-05 09:1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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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因成分问题导致产品被召回或进口时被扣留。如果化妆品厂家把产品配方在VCRP备案,只要FDA发现厂家在配方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色素添加剂或其它禁用成分,就会提醒厂家注意。这样,厂家可以在产品进口或销售前修改产品配方,从而消除了因为不当成分的使用导致产品被召回或扣留的风险。 帮助零售商识别有安全意识的生产商。零售商(例如百货公司)有时询问FDA某家化妆品公司是否在FDA注册过。虽然注册并不表示FDA批准,但它表明你的产品经过了FDA的审阅并且进入了政府的数据库。如果你提交的产品配方不完整,或者包含某种禁用成分或未经批准的色素添加剂,FDA会通知你。
    采集样品的决定基于产品的性质;FDA重点关注的问题;产品的以往历史。FDA取得一物理样品并将它送到FDA地区实验室进行分析
    如果FDA发现样品符合要求,则分别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送一份"放行通知书"。
    如果FDA断定,样品"有违反FDCA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表现",则分别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扣押和听证通知书"。通知书详细说明违法和性质并给案及进口商10个工作日以提供该批货物可获准许的证据。
    已扣押的进口货必须在FDA或美国海关的监督下修整,回输或销毁
    听证会是进口商为进口物品进行辩护或提供证据能够使货物经过修整后适合于入境的唯一机会。
    如果案及承销商、货主、进口商或一指定代表不答复通知书,FDA向美国海关和案及进口商发送"拒入通知书"。而后问题所及的产品回输或销毁。
    如果案及承销商、货主、进口商或一指定代表答复了"扣押和听证通知书",当进口商提供证据表明产品"符合要求"或提交修整产品的申请书时,FDA就已扣押的产品举行听证会。
    如果商号提供了产品符合要求的证据,FDA将采集后续样品。待分析后决定,产品或是被放行或是被拒绝入境。
    FDA审核进口商拟议的修整程序,视情况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一旦批准,FDA将进行后续检验/样品采集以确定其合格性。如果样品合格,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送"放行通知书"。发果样品不合格,出"拒入通知书"。
    FDCA的第8(C)节要求申请人支付全部费用,除更新标签或其它使扣押商品符合申请书(FDA-766表格)条款中有关措施的费用外,还包括FDA官员或雇员的差旅、日用和工资。通过提交FDA-766表格,申请人同意按现行法规支付全部监管费用。
    药品、生物制品FDA认证
    FDA对医药产品有一整套完整的认证程序以便确保新药的安全与有效.该程序如下:
    1. 研究性新药审请 (IND):
    当制药公司向FDA递交IND, FDA对新药的监测开始了.此时新药的人体实验尚未开始, FDA主要审核体外安全数据与动物实验数据,以决定此药是否足够安全进入人体实验阶段.
    2.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共分4个阶段. 一期主要测试药物的安全性, 主要副作用, 代谢机理,等, 样本数一般小于200.
    二期主要测试药物的有效性, 以决定药品是否能有效的作用于人体. 同时,药品的安全性与毒副作用也是密切观察的对象. 二期实验的样本数一般小于300.
    如果二期实验令人鼓舞, 则更大的样本将备测试, 实验进入三期. 三期将包括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种群, 与不同的用药量, 以全面的研究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三期实验的样本数在几百到几千不等.
    四期主要在新药批准后进行, 主要测试药物的长期安全性, 新的种群,等.
    3.新药申请 (NDA)、生物制品(BLA):
    当制药公司完成了人体实验,验证了新药的安全有效性后, 正式向FDA提交NDA申请. FDA审核全部的动物与人体实验数据,以及药物的代解机制数据, 药物生产的GMP数据, 如果数据不全或不合理, FDA会拒绝申理, 否则FDA会在10个月左右申核完毕,给予同意或拒绝意见.
    食品材料FDA认证
    食品接触类材料指一切用于加工、生产、包装、存储及运输食品过程中、与食品能够接触到的材料.常见的材料包括各种塑料、金属、陶瓷、玻璃、竹木制品等。这些与食品能够接触到的材料的环保安全情况直接事关使用者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所以对这类产品出口到美国需要按照FDA标准进行相关的检测认证。
    常见与食品接触材料FDA认证检测项目如下:
    有机涂层, 金属和电镀制品要求U.S. FDA CFR 21 175.300.
    去离子水浸取法、8%酒精浸取法、正庚烷浸取法
    纸制品要求 U.S. FDA CFR 21 176.170
    氯仿可溶萃取物(去离子水浸取法、8%酒精浸取法、50%酒精浸取法、正庚烷浸取法)
    木材要求U.S. FDA CFR 21 178.3800
    五氯苯酚PCP
    ABS要求U.S. FDA CFR 21 181.32 or 180.22.
    去离子水浸取法、3%醋酸浸取法、8%酒精浸取法、正庚烷浸取法
    丙烯酸树脂(Acrylic)要求U.S. FDA CFR 21 177.1010
    总提取物(in water,8%,50%alcohol fraction,heptane)去离子水、8%酒精
    KMnO4 oxidizableextractive(in water,8%,50%alcohol fraction)
    Ultraviolet-absorbing(in water,8%,50%alcohol fraction)
    Ultraviolet-absorbing(in heptane fraction)
    食品容器的密封圈,密封衬垫要求,如硅橡胶圈 U.S. FDA CFR 21 177.1210
    氯仿可溶萃取物
    EVA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350
    氯仿萃取
    三聚氰氨树脂(密胺)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460
    氯仿可溶萃取物
    尼龙塑料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500
    密度、熔点、盐酸中的溶解度、去离子水浸取法、95%酒精浸取法、乙酸乙脂浸取法、苯浸取法
    PP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520
    密度、熔点、正己烷浸取法、二甲苯浸取法 ..
    PE,OP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520
    密度、正己烷浸取法、二甲苯浸取法
    PC要求.U.S. FDA CFR 21 177.1580
    水回流萃取、50%酒精回流萃取、正庚烷回流萃取
    PET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630 .
    氯仿可溶萃取物(去离子水浸取法、8%酒精浸取法、95%酒精浸取法、正庚烷浸取法)
    PS 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640
    苯乙烯单体残留
    聚枫树脂(Polysulfone resin)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655
    去离子水浸取法、3%醋酸浸取法、50%酒精浸取法、正庚烷浸取法
    聚亚氨树脂(PU)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680
    耐磨测试、去离子水浸取法、8%酒精浸取法
    苯乙烯要求(Styrene block polymer) U.S. FDA CFR 21177.1810
    去离子水浸取法、50%酒精回流萃取、溶解度、分子量、玻璃化转变温度
    MMA、MBS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830
    Non-volatile residue
    KmnO4 oxidized water extractives
    KmnO4 oxidized 8% ethanol extractives
    UV absorbing water extractives
    UV absorbing 8% ethanol extractives
    UV absorbing n-heptane extractives
    脲醛树脂(UF)要求 U.S. FDA CFR 21 177.1900
    去离子水浸取法、8%酒精浸取法、正庚烷浸取法
    PVC要求 U.S. FDA CFR 21 175.300
    去离子水浸取法、正庚烷浸取法、8%酒精浸取法、VCM单体残留
    聚脂树脂(Polyester resin)要求 U.S. FDA CFR 21 177.2420
    氯仿可溶萃取物
    橡胶要求(SBS,TPR,TPE)硅胶等弹性体 U.S. FDA CFR 21 177.2600
    去离子水浸取法、正己烷浸取法(只针对脂肪类食物接触)
    镀银制品要求 U.S. FDA CPG 7117.05
    铅萃取
    陶瓷、玻璃、搪瓷器皿要求 U.S. FDA CPG 7117.06,07
    溶出铅、镉测试
    金属要求 U.S. FDA CFR 175.300 & CPG 7117.05
    去离子水浸取法、8%酒精浸取法、正庚烷浸取法、铅萃取
    灯具要求
    1968年美国政府发布了Radiation Control for Health and Safety Act《控制辐射、确保健康安全法》。该法律的在于保护公众不受不必要的电子产品辐射伤害。为此,FDA制定了有关电子产品辐射的有关性能标准,强制要求进入美国市场的辐射性电子产品都必须符合有关的性能标准。灯具中具有辐射性的太阳灯、紫外线灯和高强度水银蒸汽放电灯就必须满足FDA的要求。FDA对辐射性灯具的要求主要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 1040中。
1. 产品进口的检验监管及违规处罚
    美国对辐射性产品的进口检验监督管理也由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FDA要求辐射性产品的外国生产厂在其产品销往美国之前,向FDA 提交有关规定的材料。然后由FDA赋予一个7 位数字的号码,相当于外国厂商在FDA的注册号。
    进口商在辐射性产品进口通关时除向海关申报以外,还必须以FDA 2877表格(电子产品申报表) 向FDA 申报。申报表除了需列明生产厂、进口商、产品等的有关信息外,还需要上述的外国生产厂在FDA的注册号。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都直接被FDA 拒之门外,即使海关批准放行也不能进入美国市场销售。除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之外,FDA 还有权在其进入市场之前或之后进行取样、检验,以检查此进口产品是否确实符合美国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对违规产品FDA 将严格处理。FDA 的处罚有两种:对违规产品的处罚有扣留、退回外国和就地销毁,与医疗器械类似,对违规电子产品也有“自动扣留”的制度;而对有意违规或假报资料,,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罚款或判刑或两者兼有。
    中药认证
    1、草本等制品应区分为药品和饮食补充品。如属药品,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必须经FDA批准;如属饮食补充品,进入美国市场前无需向FDA注册或获得其批准,但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符合FDA饮食补充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2、饮食补充品标签(须用英文)必须真实、不误导,不能使用“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等字眼。凡属饮食补充品都必须在标签上注明“饮食补充品”。
    生产厂家可在产品标签上作一些有关产品作用的说明,但须注明“上述内容未经FDA审核,该产品不宜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等字样。如在标签上有产品作用的说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须在该产品上市后:10天以内通知FDA并提供相关资料,但无需预先征求FDA的同意。
    对草本制品应说明采用的植物应用部分或其成分是由哪一些植物提取出来等资料。
    如在标签上标明产品营养成分或提及产品可能与疾病和健康有联系的说法,生产厂家或经销商须至少在产品上市币前 120天通知FDA并须获得其批准。FDA对呈送的通知审核后如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则不予批准并在收到通知后120天内尽快函复。厂家或经销商可以对未获批准的标签进行修改并再呈送FDA审批,在这种情况下,该产品至少在再向FDA呈送通知后120天内不能上市。
    3、在《饮食补充品健康与教育法》颁布( 1994年 10月 15 日)之后才在美国市场出现的饮食补充品均为新饮食补充成分。其至少须符合下列其中之一要求:①其成分原已存在于未经化学改造的食物中:②其成分曾经被使用,或具有其他已确立的安全证据,证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成分具有适当的安全性。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必须至少在产品上市75天前通知FDA并并提供安全资料。
    1994年10月15日前已在美国上市的饮食补充品如含有新成分,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FDA在收到通知后75天内回函,告知编号并归档。如有异议,FDA则在回函中说明理由。厂家或经销商如未收到FDA 回函,则应与FDA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对于无编号的产品,FDA则通知海关扣货并拒绝进口。
    4、FDA受理饮食补充品有关事宜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出口
    政府部门需加强的工作

    (1)加强信息咨询工作
    虽然中国政府已按照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要求,建立了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和咨询机构,即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但该中心网站资料不够完善,对各国技术法规介绍也不够详细。中国食品在出口时被拒的一个原因是国内的食品生产厂家不了解国外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国外网站上可以查阅到法律法规的英文信息,但这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难以消化或需花费大量时间。因此政府应当担当翻译、整理法律法规的工作,并及时收集、跟踪国外最新的技术贸易壁垒状况,向企业传递全面、最新的信息。
    (2)建立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和检验检疫系统
    政府部门应当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建立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敦促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改进产品质量以适应各种标准。同时,法规的执行也必须加强。由于美国FDA要求某些食品(如水产品)生产国的检验检疫系统必须达到与其相当的水平,因此尽快建立严格的检验检疫系统势在必行。
    (3)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要求各成员在实施技术法规和检验检疫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贸易水平,给予发展中国家更长的时间或有限定的例外;当发展中国家为满足进口国的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进口国应考虑提供此类可使发展中国家成员维持和扩大所涉及的产品市场准入机会的技术援助。中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特殊待遇,争取更多的时间以适应FDA的技术要求,同时积极获得技术援助帮助中国食品行业提高技术水平。
    食品企业应对策略
    (1)提高技术水平
    对于企业来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是突破技术壁垒的根本途径。中国出口食品被美国FDA拒绝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产品质量达不到FDA的要求,如食品不洁、各种细菌超标、含有不安全添加剂等。如果中国食品制造企业的产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被拒绝的几率自然大大减少。
    (2)积极推行国际认证
    中国食品企业应当大力开展各种国际标准的认证工作,使企业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接近或达到美国FDA的要求。除了传统的IS09000和IS014000认证外,企业还需了解美国对食品认证的特殊要求,如FDA要求水产品、酸化产品、果蔬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HACCP认证。获得这些认证将大大有助于食品企业对美出口。
    (3)主动了解美国FDA的法律法规
    美国FDA经常会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数据颁发新的法规或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食品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研究FDA的法律法规,了解其关于食品进口的各项最新规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避免违反FDA的法律法规。

( 编辑:wangs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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