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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马里兰州特殊教育儿童资格的评定
时间:2014-05-22 17:2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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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裁定是本地学校系统和公共机构用于甄别 3 到 21 岁儿童中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残障学生的现行流程。马里兰州通过实施一系列政策和程序,确保能够找出、确认和评定在本州定居的所有残障儿童(包括就读于私立学校的儿童,无论残障严重程度如何)中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儿童,并采用切实可行的方法确定目前正在接受所需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儿童。 这些儿童包括:
    在本地学校系统辖区内的私立小学、私立中学和特许学校就读的儿童;
    频繁迁居的儿童;移民儿童;
    无家可归的儿童;
    州政府监护儿童;
    即使能正常升入高年级,但疑似残障学生的儿童。
    初次提议:
    家长或学校工作人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儿童所在学校的校长或本地特殊教育管理人员申请对儿童进行评定。书面申请是提议进行评定的证明,提议的时限也从此时开始计算。提议人必须说明申请评定的原因和为解决相关问题已经采取的所有措施。
     如果公共机构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评定,他们会立即征求您的同意,通过对您的孩子进行评估来确定孩子是否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 如果没有获得家长的书面知情同意,公共机构不能对儿童进行个人化评定。在审核现有资料、或对您的孩子进行所有其他儿童都会接受的测验之前,除非这些活动需要获得所有其他儿童家长的同意,否则公共机构不需要专门获得您的同意。 如果公共机构认为您的孩子所患的残障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但您拒绝提供书面知情同意,那么公共机构有权要求您参加调解或正当程序听证。 除非学生家长和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双方就延长时限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公共机构将依照马里兰州法典 (COMAR) 所规定的时限执行。  
    确定评估需求:
    公共机构应确保依据实际情况执行评定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共机构提议进行或拒绝进行评定程序的决定通知家长。 如果公共机构认为不需要其它资料,或者认为您的孩子不属于残障学生或发展迟缓,公共机构必须向您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他们拒绝对您的孩子进行评定。 如果您不同意此决定,可向行政听证处递交正当程序投诉以进行申诉。
    评估:
    评估是针对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来制定计划的程序。 公共机构可使用各种评估工具和方法,充分收集关于儿童的功能、发展和学业的信息资料。 这些信息资料将有助于确定儿童是否属于残障学生、以及确定个人化教育计划的内容。学业信息包括儿童在普通课程方面的进展,如果是学前儿童,则包括儿童参与的适当活动。评估包括书面测验、观察、来自家长和其它来源的信息,这些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
    • 其选择和管理不存在种族歧视或文化歧视;
    • 以儿童的母语或其它沟通方式予以管理,所采取的方式必须最有利于获得关于儿童的知识以及学业、发展和功能的确切信息资料,除非这种方式确实无法实现;
    • 用于该评估或措施对其有效和可靠的用途;由知识丰富且受过培训的人员根据考试命题人的指示予以管理;
    • 为甄别教育需求的特定范围而定制,而不仅仅是确定一般智商;并且能准确反映儿童才智或成绩,而非残障的感官、体力或讲话技能,除非此类技能属于考试评估的内容。
    每个评估程序的报告均应包括:
    • 对儿童在各疑似残障方面的表现之描述;
    • 关于感官、认知、发展、行为和身体的信息资料;
    • 关于儿童就读普通课程或学前儿童参加适当活动的指引;以及• 任何未按照标准条件所进行的评估,需说明该评估与标准管理程序之间的差异。  
    评定:
    评定是指根据联邦和本州关于资格评定和确认程序的法规,用以评定和确定儿童是否患有残障或存在教育需求的过程。 在根据残障人士教育改善法案向残障学生初次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之前,必须进行完整且个人化的评定。评定由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和其它合格专业人士(如果适用的话)参加的会议上作出,旨在审核:
    • 现有资料和评估结果;
    • 家长提供的评定和信息资料;
    • 以课堂表现为根据的最新评估,包括本州和学区范围的评估和观察;以及
    • 教师和相关服务人员用于确定以下情况的观察结果:
    − 该名儿童是否为残障学生;
    − 该名儿童的教育需要;
    − 现时的学业成就水平和发展需求;
    − 该名儿童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需求及其所属的残障类别之间是否有关系;以及
    − 为使该名儿童达至个人化教育计划目标并参加普通课程学习(如果适当的话)而增补或修改的内容。  
    初次评定:
    初次评定应全面,保证儿童疑似残障的所有方面均得以评估,包括(若适用的话):
    • 学业表现
    • 沟通能力
    • 一般智力
    • 健康状况,包括听力和视力
    • 运动能力
    • 社会交往、情感和行为状态
    不得使用任何单一方法来确定儿童是否属于残障学生,或以这种方法为儿童决定适当的教育计划。
    不得以如下因素作为判断儿童是否属于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残障学生的决定性因素:
    • 缺少适当的阅读指导,包括下列必要的阅读指导:
    − 语音知识
    − 看字读音
    − 词汇积累
    − 阅读流畅性,包括朗读技能
    − 阅读理解方法
    • 缺少数学指导
    • 儿童的英语能力有限,除非儿童在其它方面符合残障儿童的资格。  完成初次评定的时限:
    儿童家长或公共机构可提出初次评定请求,以确定儿童是否属于残障儿童。初次评定必须在获得家长对儿童进行评估的书面同意后 60 天以内完成。若有下列情形,则地方教育机构可不受此 60 天时限的限制:
    • 家长同意由公共机构对儿童采取初次评定后,儿童在另一公共机构所服务的学校登记入学,并且前一个公共机构尚未确定其是否属于残障儿童; 例外情况是,后来的公共机构通过充分且有效的努力,确保尽快完成评定,而且家长和后来的教育机构均同意完成评定的具体时间;
    • 儿童家长多次未能带来或拒绝带来需要评定的儿童;或者
    • 公共机构和家长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这 60 天的评定时限。
    如果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在初次评定时确定儿童患有残障并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必须在初次评定后 30 天内举行会议,为该名儿童制订个人化教育计划。 公共机构将向家长提供一份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的评定决定。  
    婴幼儿教育计划的过渡:
    为确定由本地婴儿计划过渡到幼儿计划的儿童是否患有需要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残障,公共机构应举行个人化教育计划会议。 若儿童以前曾接受 C 部份所列的服务,经家长请求,应邀请 C 部份所列的服务协调机构或 C 部份系统的其他代表参加初次个人化教育计划会议,协助完成服务的顺利过渡。 如果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认为儿童属于残障学生或发展迟缓,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应为儿童制订个人化教育计划。 该名儿童的个人化教育计划必须在其三岁生日时生效。
    重新评定:
    若有下列情形,公共机构必须确保完成对每名残障儿童的重新评定:
    • 公共机构确定,根据儿童的教育需求或相关服务需求(包括提高学业成绩和身体功能),该名儿童应该接受重新评定;或者
    • 儿童家长或教师请求重新评定。
    重新评定每年不得超过一次,除非家长和公共机构另有商定;且至少必须每三年一次,除非家长和公共机构同意无需重新评定。 公共机构必须尽可能鼓励为该儿童合并举行重新评定会议和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的其它会议。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将审核现有评定资料,包括家长提供的信息资料、基于课堂表现的评估、本州和学区范围的评估和观察,以决定是否需要补充任何资料,以便确定:
    • 儿童是否仍然患有残障,需要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
    • 儿童现时的学业成就水平和相关的发展需求;以及
    • 是否需要任何增补或修改,以便使儿童达到个人化教育计划的量化年度目标或参加普通课程学习(若适用的话)。
    若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认为需要更多资料,则应在通知家长且家长同意后再进行评估。 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将在团队提出评估建议之日起 90 天内审核评估结果。 若个人化教育计划团队认为不需要其它资料,公共机构将通知家长实际情况,并告知家长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 公共机构不必针对重新评定进行评估,除非儿童家长有此类请求。
    服务终止:
    在确定儿童不再属于残障学生之前,公共机构必须根据联邦和本州法规重新评定残障学生。 若儿童获得常规高中毕业文凭或年龄超过州法律规定的接受免费适当公共教育 (FAPE) 的限制,则可根据据残障人士教育改善法案 B 终止该名儿童的资格,不必进行重新评定。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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