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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宪的程序和条件
时间:2014-01-02 17:36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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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立国之本,对宪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必须慎之又慎,这是不言而喻的。宪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了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
    *与时俱进和宪法稳定间的平衡*
    早在美国联邦宪法起草之初,开国先贤们就清楚地意识到,无论宪法制定得多么完备,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必然需要不断加以修正补充,但他们同时认为,宪法的修正不宜过于频繁。
    *提出和通过都需压倒多数*
    为了维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美国的开国先贤们设计了一套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也就是说,修正宪法的程序可以由国会发起,也可以由各州发起。
    如果是由国会发起修宪,必须由国会参众两院至少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就是说,宪法修正案必须得到至少290名众议员和至少67名参议员的支持。
    假如在州一级发起修宪,则必须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议会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到目前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第一种方式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还要经过批准的程序。修正案在国会或者修宪会议上获得通过之后,必须获得四分之三的州,也就是37个州的议会批准,才能生效。宪法第五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会有权决定究竟是由各州的立法机关,还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来执行批准程序。在历史上,只有宪法第21修正案,也就是废除禁酒法的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批准的。
    *附加而不更改*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美国跟许多国家不同,宪法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任何修改,而是作为宪法的附加条款。
    按照规定,宪法修正案送交各州之后,必须在七年之内决定是否批准。不过,这个规定曾经有过一次例外。规定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1972在国会获得通过,为了争取这个修正案得到批准,把最后期限推迟了三年,但1982年终于未能获得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
    *提案很多 通过的很少*
    自从头十个宪法修正案、也就是《权利法案》1789年获得批准之后,前后有一万多个宪法修正案曾被提交到国会,其中绝大多数都没有进入送交各州议会批准的程序。
    最近,国会议员提出的几个宪法修正案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对竞选公职的候选人的自费竞选资金额度加以限制;为全体公民提供医疗保健;规定有意损坏和侮辱国旗属于非法行为;把美国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年龄限制降低到21岁。另外,布什总统曾经提出禁止同性别的人结婚的宪法修正案。但是,这些修正案都没有获得通过。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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