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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其他职能
时间:2014-01-02 17:53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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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堪的纳维亚各国设立了一个办公室用以保护公民免受政府机构独断专横和不公正措施的影响。主持这一办公室工作的官员称为巡视官。该巡视官有责任听取公民的抱怨,调查并判断情况是否属实。该办公室不仅帮助公民,而且也保护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免受不公正的埋怨。美国一些城市里的公民意见审核委员会也发挥着类似的职能。它们负责审核公民对警察的不满。
    在某种有限的程度上,国会履行着巡视官的职能,但也只是点到为止罢了。国会的大多数议员听取公民的抱怨并进行调查。调查官的效率各不相同。这不仅是由议员的能力,也是由议员在国会的地位、不满意见的种类以及不满意见是针对哪个政府机构等的因素决定的。许多机构会竭尽全力避免冒犯国会议员;但另一些机构面对国会的批评则无动于衷,除非是批评特别强烈或是关于拨款或是相关的委员会的意见。假如公民的理由正当,但不具普遍性,国会议员只是迫于公众压力行事,就只给予象征性的协助了。
    与巡视官的职能直接有关系的是立法者的职责。立法者的职责是更加集中于向本地区选民团体、本地区强有力的派系或本地区的选民个人提供服务。不论议员是否真正发挥了这一职能,对议员来说,让这些选民和选民团体相信他或她正在良好地发挥这一职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他或她才能重新当选议员。为了迎合这些人的利益,议员们可能会大动干戈地通过某个法令,也有可能只是轻描淡写地安排某个选区的选民接受一面曾经“飘扬”在国会山上的国旗(也许只限于几秒钟,因为出席仪式的人会不断地把国会山庄旗杆上的旗子升来降去,以满足这类要求)。
    国会和州议会的另一个极其重要的职能就是进行调查和辩论,向公众提供信息。如果立法机构想明智地制定法律,就必须有足够的信息。调查权力的滥用能够导致对公民个人或团体利益的过分伤害,并产生或助长恐惧气氛。本世纪40年代、50年代已故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Joseph MacCarthy)以及以往的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所进行的调查,就是滥用调查权的例子。调查权通常还是十分谨慎地使用的。最近较为著名的例子当属众议员司法委员会对有关可能弹劲尼克松总统的调查,以及1987年对伊朗丑闻所做的调查听证。在任何事件中,调查和立法辩论以及许多其他国会活动不仅向立法机构的议员提供信息,也向公众提供了信息。以这种方式,民主社会的立法机构通过自由地双向交流有关政府的信息来推动民主进程。
    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下,犯法是要受法庭惩罚的,但国会可以参与涉及公共官员的案件的审理。在联邦一级,众议院只要多数票通过就可以弹劾一位官员,再由参议院作为弹劾审判法庭审判被弹劾的官员,判决需由2/3多数票通过。一旦判决,该官员则被免职。这是国会免除行政部门官员职位的唯一途径,而且也只是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才进行。这种审判至今也只是成功地进行了几次。同样的程序适用于绝大多数州,不过也很少使用。同样地,因为美国的政治不是在议会制下运行的,所以立法机构不参与挑选由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联邦一级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选举人团没能以多数票选出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时。
    然而,众议院十分明确地参与任命行政和司法机构官员的挑选工作。国家行政机构官员的任命只有参议院参与。宪法第2条第2款要求参议院在总统任命政府主要官员之前先提出“建议”和表示赞成与否。作为惯例,如前文提到的,参议院极少拒绝被提名者,但这种拒绝权力是强有力的。参议院曾拒绝批准理查德‧尼克松提名两名法官克莱门特‧海恩斯沃斯(C1ement Haynsworth)和哈洛德。卡斯韦尔(G.Harrold Carswell)当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也曾拒绝批准罗讷德‧里根提名法官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并对里根先生随之又提名的法官道格拉斯‧金斯伯格(Douglas Ginsburg)的资格提出质疑,从而使金斯伯格法官主动放弃这个职位。这些例子就是明证。另外,还有一例,参议院曾针对布什总统提名保守派黑人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1arence Thomas)争论不休。
    由于需要由参议院确认一些职位的任命而产生了一种称之为“参议院礼遇”的做法。按传统,总统在提名一些官员之前,必须先咨询这些官员将要就职的州的该党参议员,征得他们的同意。如果总统提名一位官员到一位参议员所在的州任职,而这位参议员不同意此项提名,这位参议员只需宣布他“个人不喜欢”这位官员,参议院便会向这位参议员施以“参议院礼遇”,尊重此参议员的意见,拒绝批准总统的提名。参议院礼遇只适用于参议员属于总统所在政党的情况,而且仅是对该参议员所在州内的某些职位而言。例如联邦政府所在地区法院的法官以及美国警察局长的提名。有时,单个参议员由于对那些即使将来不会在他们所在州任职的被提名官员怀有不满,也会导致这些官员的提名失败或撤回提名。不过,这不能称作“参议院礼遇”,而且通常情况下,参议员都不指望他们的拒绝能够成功。在各州,除内阁一级官员通常是单独选举产生的外,传统做法是对能够制定政策的职位的行政官员的任命要由州参议院批准(通常包括司法机构)。这时往往可以考虑使用“参议院礼遇”。
    根据宪法第2条第2款,像总统行政办公室的一些高级官员,例如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等官员,传统上被看作是总统的助手和助理,而不被当成是“美国政府官员”。不考虑这些高级顾问有时甚至比许多内阁成员权力更大这一事实,他们的任命提名不必得到参议院的批准。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是政府中最有实权的职位之一,1974年3月签署的一项法案要求该局局长及副局长,连同其他总统任命的官员必须由参议院批准。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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