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联邦司法区都有一名联邦检察官和一名或多名联邦助理检察官,他们负责在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刑事案件的被告,而当
美国在联邦初审法院被告时,他们也负责为美国辩护。
联邦检察官是由总统指派并经参议院批准的,被提名人必须居住于被指派的地区,而且必须是律师。正式任期为四年,但总统可决定重新任命或将其免职。联邦助理检察官在正规上是由美国司法部长(the US attorney general)指派,虽然实务上的做法是由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选任,再转交司法部长批准人选。司法部长可解雇联邦助理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有相当大的职权可决定起诉哪些刑事案件,也有权决定哪些民事案件可寻求庭外和解、哪些案件必须在法庭上解决。因此,联邦检察官对联邦地方法院受理哪些案件的影响力很大。而且,由于联邦检察官是地方法院中接触最多诉讼的人,他们与其职员的参与在联邦初审法院的决策制定上扮演着关键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