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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系中的司法
时间:2014-05-23 16:1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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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它部门一样,美国司法部门只拥有宪法交付的各项权力。宪法规定联邦司法权仅限于某几种争议,列于第3条第2项。其中最重要的两种案件为涉及联邦法疑议(基于本宪法与美国各种法律,及缔结之条约…而发生之所有通行法及衡平法案件) 以及跨州案件,意即分属两州之公民间的争端。跨州管辖权允许当事人双方免于在对方所属之州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项司法权出现于立国之初。如第二章所述,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瑞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中(1803年)解释其权力范围包括裁定成文法是否违宪以及(若该法违宪)并宣布该法无效。法律可能违宪的因素包括侵犯宪法保障人民的权利或宪法第一条未授权国会通过那类法规。
    因此,解释描述国会立法范围的宪法条文的权力非常重要。传统上,国会以规范各州之间通商…或言州际贸易之必须为理由合理化了许多成文法。这个概念有相当的伸缩弹性,不易精确描述。的确,只要是成文法,几乎都可以在其目的和规范州际贸易之间创造出看似可信的关联。有时,司法部门狭义地解释贸易条款。举例来说,在1935年,纽约一家屠宰场遵行联邦法规定之工人的工时与工资经最高法院宣布无效,因为该厂所处理过的鸡肉全数销售给纽约肉贩与零售商,因而不属于州际贸易的一部份。然而不久之后,最高法院开始给予罗斯福总统实施的「新政」更多自由。今日,联邦法庭持续广义地解释通商权力,尽管广义的程度不足以合理化国会可能通过的任何法案。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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