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 简体版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Home> 认识美国> 法律> > 正文
联邦司法体系概述
时间:2014-05-23 16:04 来源:美国资讯网
字号:【
    美国司法体系有多个层级,可能比大部分国家更多。联邦法与州法的区分是原因之一。要了解这一点,不妨回顾历史。当年美国并非以国家形式建国,而是由13个宣布脱离英国而独立的殖民地所组成的联盟,因此,独立宣言(1776)言及了各殖民地的善良人民,但也宣称这些联合殖民地皆为(按其权利也应是)自由而独立的州。一国国民分属各州所造成的紧张关系始终是美国司法史的基调。如下所述,美国宪法(1787年通过、1788年批准)启动了渐进且不时引发激烈争议的权力暨法律权威转移,从各州转向联邦政府。话虽如此,各州至今仍保有实质权威。任何研究美国司法体系的学生都必须了解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限如何分配。
    宪法在联邦法与州法之间划定了相当多分界线,也透过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划分联邦权力(从而在各部门之间创造了三权分立并奉行制约与平衡制度,不让任一部门权力过大),各部门对司法体系有其独特的贡献。在这套体系下,宪法规定了国会可能通过的各种法案。
    这样已经够复杂的了,美国法律竟然不仅是国会所通过的法令而已,在部份地区,国会授权行政当局采用在法规要求之外增加细节的法律,而这整套系统的依据,就是源自于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法律原则。即使宪法与成文法取代了普通法,法庭仍继续采用不成文的普通法原则来补强宪法未言及而国会也未立法管制的部分。
( 编辑:佳佳)
    美闻网---美国生活资讯门户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2012-2014美闻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