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81至1788年间,名为邦联条例的协议主宰了13州之间的关系。该条例建立了一个虚弱的国会,将大部份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各州虽奉命对其他法庭的裁决表示尊重(以示『充分互信』),但除海事法庭外,邦联条例并无联邦司法之相关规定。
宪法的起草与批准反映了一项逐渐成形的共识:必须强化联邦政府。司法体系正是当时着手的领域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第6条的「至高性条款」:「本宪法,与依据本宪法所制定之
美国法律,以及依据美国权力所缔定或将缔定之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因此,即使宪法与各州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加以遵守。」
这段话确立了美国法律的第一项原则:凡联邦宪法有规定者,州法不能与之抵触。至于这项禁令如何适用于联邦政府本身,以及各州司法体系在新宪法未言明的领域中扮演何种角色等问题,仍有待厘清。宪法修正案提供了部分答案,历史则提供了更多解答,然而时至今日,美国人仍持续努力在联邦与州的范畴之间做精确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