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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
时间:2014-05-23 16:48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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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法判决涉嫌违法的行为与纠纷。在判决时,法官通常必须解释法律,并认为应该遵循其它同级或上级法院过去对法律的解释,此即"遵循先例"或判例原则,以确保一致性与可预测性。诉讼当事人在面临不利于己的判例或案例时,会试着区别他们的案件与先例的不同处。
    有时法院会对法律做不同的解释。例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有"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有罪"这项条款。有些案件会发生当事人因为其证词可能使他遭到刑事起诉—不是在美国而是另一国-而拒绝接受传讯或作证的情况。自我归罪条款适用上述情况吗?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定适用,但第四以及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则主张不适用。这明显意味着,法律因地而有异!
    审级较高的法院试着消除这些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美国最高法院经常选择能够消除巡回法庭歧见的案件来审理。最高法院的判例将控制或适用于所有下级联邦法院。在美国诉贝尔希斯(United States v. Balsys)524 US 666(1998)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对外国起诉的恐惧凌驾自我归罪条款的范围。
    这项判决成为全国性的法律,包括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其后,任何遇此议题的联邦法院都必须遵循最高法院在贝尔希斯案中的裁决。巡回法院的判决同样对巡回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法院具有约束力。"遵循先例"也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州法院系统。如此一来,判例在数量与解释性方面皆有增长。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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