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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与民权
时间:2014-01-06 16:32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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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年在田纳西州克林敦的克林敦高中,白人和黑人学生在一起上课。由于公众舆论和联邦法律系统的推动,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取得了种族融合的进步。 
    最高法院就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森案"(Marbury v. Madison)作出的裁决,稳固确立了司法分支在联邦政府中的同等权力。在这一裁决中,法院首次判定由国会批准和总统签署生效的一项法律违反了宪法,从 而使该法律失效。这显示,最高法院不仅负责解释法律,而且有权力废除法律。
    虽然在"马伯里诉麦迪森案"之后的54年中,被最高法院宣布立法违宪的情况仅再出现过一次,但是,自20世纪中期以来,最高法院承担起越来越积极的 作用,在民权领域尤其如此。美国少数族裔权利的扩大和刑事案被告受到的更趋完善的保护,均为最高法院一系列划时代裁决所带来的结果。尽管其中的许多判决在 当时引起争议,但如今它们被誉为是对非正义和不公平的永恒胜利。以下是这些具有深远影响力的判决案的部份代表: 
    · 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裁决,实行白人与黑人分校的做法本身就不平等,由此导致大批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 
    · 1956年,最高法院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结果,废除歧视少数族裔的州法。作为此案起因的迫使黑人乘车坐后排的规定以及其他类似做法均被定为非法。 
    · 1967年,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裁决,受警方拘留者必须被告之其有保持缄默和得到律师代表的权利。这些权利现被称为"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 
    在上述案件以及其他重要诉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那些拒绝让少数族裔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权利的州和地方法规。最高法院所基于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the Fourteenth Amendment),其中规定: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任何州不得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其管辖下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
    "……司法体制捍卫我们受《宪法》保护的自由和财产。"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查理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1930-1941年
 

( 编辑: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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