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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权
时间:2014-01-06 16:27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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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政府的领导人经本国公民同意而执政。这些领导人的巨大权力不是来自对千军万马或经济财富的控制,而是来自对参加自由、公正选举的选民为他们所设立的种种限制的尊重。  
    •  通过自由选举,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赋予他们的领导人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宪政民主制度实行分权制──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贯彻执行法律,司法机构独立运作。
    •  民主政府的领导人既不是民选独裁,也不是"终身总统"。他们有固定任期并接受自由选举的结果,即使这意味着失去政权。
    •  在宪政民主制度下,行政权通常受到三种限制:将国家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制度;在联邦政府同州/地方政府之间实行权力分工的联邦制;以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  国家政府的行政机构受到宪法赋予立法机构的权威及独立的司法体制的限制。
    •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权力一般有两种组织形式:议会制或总统制。
    在议会制下,立法机构中的多数党组建政府,以总理为首。
    在议会制下,由于总理及内阁成员都是从议会中产生,因此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是截然分开。在这种制度下,政治反对派是限制或制约行政机构的主要手段。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通过与议员选举分别进行的选举产生。
    在总统制下,总统和立法机构有各自的权力基础和政治阵营,从而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  民主制度只对政府施加限制,而不将其架空。因此,在民主体制下,就全国性问题达成共识的过程可能缓慢;但一旦达成共识,政府领导人能够享有采取行动的巨大权威和信心。
    •  宪政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领导人自始至终都在由法律确定和限制的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事。
 
( 编辑: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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