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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州司法体系的历史与组织
时间:2014-01-03 17:11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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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法院的历史发展
    就法院组织而言,没有两个州是完全相同的。各州可自由实行属意的任何组织结构、设置的法院数量、随意决定法院名称,并且建立该州认为合适的司法体系。因此,州体制不一定近似于联邦明确的三审级制。例如,联邦体制的初审法院称为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则称为巡回法院,但却有超过12州的巡回法院是初审法院,在其它一些州,最高法院是指主要的初审法院。也许最为人不解的情形是在纽约。该地的初审法院被称为最高法院 。
    虽然州法院组织有诸多费解之处,其重要性却无庸置疑。由于成文法在各州比在联邦体系涵盖的范围更广,从最基本的私人关系到最重要的州公共政策都涵盖在内,因此州法院处理的案件类型极多,而每年向州法院提出的诉讼案件数远高于联邦法院所判决的案件数。
    殖民时代
    在殖民时代,政治权力集中在英王指派的总督手中,由总督履行行政、立法与司法功能,因此不需要严密的法 院体系。
    殖民地司法体系的最低层级由称为治安法官的地方法官所构成,其人选则由殖民地总督指派。系统的再上一层级是郡法院,即殖民地的一般审判庭。对任何法院判决的上诉全部由最高层级—总督与其议事会—审理。大、小陪审团也在这时期出现,直到今日仍是州司法体系的重要特色。
    18世纪初,法律专业已开始改变。自英国律师学院结训的律师愈来愈多,因此,殖民地法院程序慢慢被复杂的英国普通法所取代。
    早期州法院
    美国独立革命(1775-83)之后,政府的各项权力不只由立法组织所接管,而且也大幅减少了。许多前殖民地居民基于对律师与普通法的不信任,因此不希望发展一个强大、独立的司法体制。各州议会严密监督法院,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判决的不满,还会撤换法官或废除某些法院。
    当法院宣布立法行为违宪时,对法官的不信任也日益高涨。州议会与法官之间的冲突,通常是由利益不合所引起的,而且越演越烈。国会议员似乎偏向支持对债务人有利的政策,而法院通常反映了贷方的观点。两者之间的各项差异是很重要的,因为“由于立法机构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法院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机构,”戴维.纽鲍尔(David W. Neubauer)在《美国法院与刑事司法制度》(America's Courts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如此写道。
    现代州法院
    从南北战争(1861-65)到20世纪初,州法院为其它问题所扰。日益高升的工业化程度和都市地区的快速成长催生了新型态的法律纠纷,法院案件也变得更费时、复杂。当初以处理乡村、农业社会问题为方向所设计的州司法体系在努力调适的同时,也面临了案件积压的危机。
    处理办法之一是建立新的法院来应付增加的案件量。通常,法院是层层上迭的。另一个策略是增加对某地理区域有司法管辖权的新法院。还有一个办法是设立特别法院来处理特定案件。例如小额赔偿法院、少年法院,以及家事法院都明显增加了。
    为满足特定需求,州与地方法院在泰半未经规划的情况下扩张,导致了许多人口中所谓的分裂状况(fragmentation)。然而,审判庭的多样和重复性只是分裂的一个面向。许多法院的司法权限范围狭小,而且各种法庭间的司法管辖权往往是重迭的。
    20世纪初,人们开始表达对州法院体系分裂的不满。应运而生的改革计划通常被称为法院统一运动(court unification movement)。第一位表明支持法院统一的知名法律学者是哈佛法学院院长罗斯科.袍德(Roscoe Pound)。袍德等人呼吁将初审法院整并为一或两套法院系统,由其中一个系统审理重要案件,另一个则处理次要案件。
    法院整并也引起相当多反对声浪。许多几乎天天都进?法院的诉讼律师因为已经习惯了既有的法院组织而反对改变。此外,法官与其它法院相关人士有时也反对改革。他们的反对通常是出于恐惧,怕被转调到新法院、怕必须学习新程序,或怕必须裁决自己专业领域外的案件。于是,法院统一运动的成效不如许多人的预期,另一方面,倡议法院改革者则在某些州取得了胜利。
    州法院组织
    有些州已迈向统一法院系统之路,有些州则仍运作着司法权限重迭的复杂法院体系。州法院可分为四大类或审级: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司法权有限的初审法庭每年处理美国大部份的诉讼案件,所有法院中大约九成都属这类法院。他们有各种名称,以下列出较为常见者:治安法院法官、治安法院、市法院、郡法院、少年法院、家事法院,以及都会法院。
    这些法院的权限只及于次要案件。例如,在刑事案件方面,州法院审理三种层级的违法行为:违法(最轻微)、轻罪(较严重),以及重罪(最严重)。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处理违法与轻罪,可能只处以金额有限的罚锾(通常不超过1,000美元)和入狱(通常不超过一年)。在民事案件中,这些法院通常限于某些金额以下(例如500元美金)的纠纷。此外,上述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也只限于交通违规、家事,或有少年涉入的案件等。
    和一般审查权初审法院的另一项差异是,在许多情况中,管辖权受到限制的法院并非正式纪录的法院。既然程序无纪录,对这类法院判决的上诉通常都提交给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重新审理(de novo,意即“新审判”)。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还有另一项特点。主持这类法院的法官通常不需经过任何正式的法律训练。
    这类法院往往缺乏资源,通常没有固定的审判室,而是在杂货店、餐厅,或是私人住所开会。由于法官助理人数不足,所以没有详细的会议纪录,其结果则为非正式程序和以量为基础的案件审理。完整审理的案件很少,而且处理的速度也很快。
    最后,某些州利用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来预审重大刑案,包括进行传讯、定保释金、替贫穷的被告安排律师,以及进行预审等,再将案件转给对于例如听取抗辩、举行审判,以及判决等事务拥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多数州都有审理较严重的刑事与民事案件的主要初审法院体系。此外,在许多州,特殊种类的案件,例如少年刑事犯罪、家事案件,以及遗嘱认证 -都交由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审理。
    在大部分的州,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也有上诉功能,受理来自于有限管辖权初审法院的某些种类的上诉案件。这些上诉案件通常在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或审理。
    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通常分为管辖区或巡回区。各州的执行状况不一,其通则是利用现行政治界线,例如一或数个郡,设置管辖区或巡回区。在乡村地区,法官可能依照固定时间表在一区的各   个地点巡回审判和开庭;在城市地区,法官则是全年都在规定的地点开庭。在较大的郡,法官们可能被分成不同的专门领域,有些法官只审理民事案件,有些则专门审理刑事案件。
    这个审级的法院有各种名称,最为普遍的是地方、巡回,以及最高法院;法律规定,此审级的各州法官皆需拥有法律学位。这些法院是纪录法院,所以设有书记方面的人手。
    中级上诉法院
    对于州司法领域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算是较新的成员。1911年,这类法院只有13个;到了1995年,已有39个州设置中级上诉法院。其基本目标是减轻州最高法院的工作量。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不过偶尔也会使用其它名称。大部分的州拥有一个管辖权遍及全州的上诉法院。各州中级上诉法院的规模不同,例如阿拉斯加的上诉法院只有三名法官,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德州,有80名上诉法院法官。在某些州,中级上诉法院采取全院法官会审(en banc),其它州则采取固定或轮流方式。
    终审法院
    每个州皆有一个终审法院。俄克拉何马州与德州则有两个最高法院,各自的管辖权分别限于民事上诉案件和刑事上诉案件。大部分的州将该州最高审级的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其它名称还有上诉法院(马里兰州与纽约州)、司法法院(缅因州与麻萨诸塞州),以及最高上诉法院(西维吉尼亚州)。终审法院的法官(有些州称为大法官)人数从三人到九人不等,通常于州首府(虽不必然如此)以全院联席方式审案。
    最高法院拥有州法相关事务的管辖权,也是这类事务当然的最后裁决者。在设有中级上诉法院的各州,最高法院的案件主要来自于该州的中级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通常有权决定复审哪些案件,因此,很可能可以多花一些时间处理涉及该州重要政策的议题。在没有中级上诉法院的各州,案件通常是以强制复审的方式交给州最高法院审理。
    在多数情况下,州的终审法院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因为两者都有很大的裁量权,可自行斟酌要特别关注哪些案件。大部分的州最高法院遵循的程序和美国最高法院相似,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获得审理时,双方当事人会提出诉讼书并于其后进行口头辩论。接着,在作出判决后,法官会发布意见书说明判决。
    少年法院
    美国人愈来愈重视涉及少年的案件的处置方式,各州响应这个问题的方式各异。有些州建立了遍及全州的法院网络,专门处理少年相关事务。罗得岛与南加州则设有家事法院,处理家庭事务和少年相关事务。
    最普遍的方式是授权让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管辖权法院或一般管辖权法院处理少年相关案件。以亚拉巴马州为例,巡回法院(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有权管辖少年事务,而在肯塔基州,只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地方法院 - 有权管辖少年事务。
    最后,有些州会将少年管辖权分配给一个以上的法院。科罗拉多州在丹佛市设有少年法院,该州其它地区管辖少年事务的权力则交予地方法院(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此外,关于管辖权何时属于成人法院的议题,各州也有不同的看法。各州制订了被告在成人法院受审的标准年龄。此外,许多州还规定若状况特殊,更年轻的违法者要在成人法院接受审理。以     伊利诺伊州为例,少年管辖权转交给成人法院的标准年龄为17岁,然而,在一级谋杀罪、严重的刑事性侵害、武装抢劫、持枪抢劫,以及在校园不法使用武器的情况,年龄限制则降至15岁。
    州司法制度中的行政与幕僚支持
    联邦法院的每日运作需要许多人员与各组织的努力。州法院系统也是一样。
    地方法官
    州地方法官,在某些州又称为行政长官或仲裁人,通常处理民事与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初期工作。在这方面,他 们和美国治安法官相似。在某些管辖区域里,州地方法官举行联合审讯并主导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他们在某 些州也有权判决次要案件。
    法官助理
    州法院很可能有法官助理,如果有,也只限于中级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而已。大部分的州初审法院都不用法官助理,有限管辖权的地方初审法院根本不曾出现这样的人员编制。就像在全国性层级一样,有些法官助理为个别法官服务,有些则是受雇为整个法院服务的专职律师。
    法院行政管理局
    各州都设有一个法院行政管理局或名称类似的机构替州法院体系处理各类行政事务。行政管理局最常执行的业务包括预算编列、数据处理、设备管理、司法教育、公共信息、研究,以及人事管理。在少数几个州,少年与成人的缓刑和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案也是行政管理局的责任。
    法官助理与法院行政人员
    传统上,法院助理负责处理法院每日例行事务,包括安排法院审判室、案件程序纪录、准备法院诉讼的命令与判决、收取法院罚金与费用,以及支付司法款项等。在大多数的州,这些官员是经由选举产生的,人们可能以其它头衔称呼他们。
    在许多领域,传统的法官助理皆已为法院行政人员所取代。现代的法院行政人员和传统上管理特定法庭运作的法官助理不同,他们可能会协助审判长管理整栋法院大楼。
    州法院的工作量
    美国绝大多数的司法事务存在于州层级而非国家层级。联邦法官一年判决几十万宗案件的事实令人折服;即使最重大的案件皆由联邦审级处理,州法院一年处理数百万宗案件的事实仍令人称奇。州层级的治安和州地方法院处理的是相当次要的案件,部份最重大的民事案件则由一般的州初审法院陪审团进行判决。
    州法院国家中心汇汇编了各州终审法院与中级上诉法院在1998年的承办案件数。向州上诉法院提出的强制案件与自由裁量诉状总计共有261,159。在向州初审法院提出的案件数方面,就比较难取得可靠的数据。尽管如此,该中心仍然成功追踪了州初审法院的数据。1998年,在一般审判权法院和有限审判权法院提出的案件共计17,252,940宗。就像联邦法院的情况一样,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不过受到最多报导的通常是刑事案件。
 

 


 

( 编辑: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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