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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打击洗钱
时间:2014-09-17 11:29 来源:美国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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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总统班底》这本关于水门事件丑闻的名作问世以来,破获案件必须顺"钱"摸瓜已经成为经典之谈,也已经成为美国执法部门的经典做法。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美国政府执法部门在打击犯罪的问题上一直强调三管齐下:依法惩处犯罪行动,通过对洗钱案的调查追踪钱的来龙去脉,没收非法所得并切断作案途径。只有跟踪钱的来龙去脉,才能揭露罪案的全貌,才能摧毁犯罪组织。
    美国在1986年第一次开始实行洗钱法的时候针对的主要是国内问题。但是自1986年以来,洗钱越来越成为一个全球问题,涉及到国际金融交易、跨国走私货币以及跨国洗在另一个国的非法所得。货币、金融证券和电子资金能够轻易在国家与国家之间流通,使得外国的犯罪分子能够在美国隐藏他们的钱财、或者美国的犯罪分子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中任何一个国家隐藏他们的非法所得,不需要担心他们的活动会被执法部门发现。
    然而,尽管金融世界正在发生这些巨大变化,但是对许多洗钱分子、特别是对那些财源来自非法毒品活动的洗钱分子来说,最根本的问题依旧如故 ─ 如何隐藏以及移动巨额现金。因此,即使在国际环境下,美国政府将打击洗钱的着重点一直放在"存放" 这一初始阶段,也就是洗钱分子最初要把非法所得放入金融系统的阶段。
    基于这一点,美国银行和其它存款机构一直是而且仍然是我们防止非法现金进入金融系统的第一道防线。尽管有一些例外,但是我们基本上能够成功地阻止洗钱分子直接利用美国银行洗钱。这就迫使洗钱分子不得不越来越寻求通过国际金融系统和非传统性的金融机构来洗钱。一些常用的洗钱方法包括:巨额现款走私;以贸易途径通过哥伦比亚黑市比绍兑换系统洗钱;利用金融服务,如电汇、外币兑换所、汇票和旅行支票出售点、支票兑现点等。在本文中,我想讨论近年对洗钱的几次成功的调查。这些调查破获了一些使用上述方法洗钱的阴谋。
    "骡队行动"
    1998年7月1号,专门兑现支票、名叫"超级邮件股份有限公司" 的总裁、副总裁和首席财务官因为洗钱指控而被捕。这是联邦调查局洛杉矶分部和洛杉矶警察局两年调查的结果。根据企业公开的财政资料,这家公司是美国西部最大的支票兑现公司,号称是向墨西哥和拉丁美洲提供服务的美国最大的货币划拨机构之一。
    在一个联邦大陪审团宣告对包括"超级邮件公司"在内的11个被告的67项起诉成立后,这个公司的三名执行官以及六名其它雇员、还有公司的合伙人被逮捕。他们被指控阴谋策划、洗钱、逃避货币兑换报告职责、以及非法没收。
    调查开始时的目标是这个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里西达的一个店面。便衣调查人员和这个店的经理接触,经理同意收取一笔现金费,给调查人员号称的"毒品"钱洗钱。具体来说,这个经理把大笔现金换成了由该公司开出的汇票。随着有更大笔现金要洗,这个经理请在其它营业点的合伙人帮忙。1997年4月,一名新经理接管了里西达店的营业,随新经理而来的公司成员授权给这些大笔"毒品"钱开汇票并向迈阿密的一个秘密银行账户电汇,而现金则用来维持公司营业点的运作。
    被告以这种方式一共洗了三百多万美元的"毒品"钱。这项调查据信是美国历史上以一个支票兑现公司为目标的最大的打击洗钱行动之一。这起案件中的被告对洗钱指控表示服罪,分别被判处46到72个月的徒刑。
    "冒险生意行动"
    大多数巨额洗钱计谋涉及的都是毒品走私所得,但是洗白领罪所得正在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现象。1994年,一帮骗子开始在美国主要报纸和商业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美国海关总署和联邦调查局随即展开了代号为"冒险生意行动"的调查行动。这些广告提出只要得到预支费将向企业提供投机资本贷款。世界各地的受骗者为得到这种资本支付了从5万到220万美元不等的"预支费"。在交付"预支费"以后,受骗者被要求签署一项合同,规定他们要立即获得一份金额从200万美元到2,000多万美元不等的信贷证明,作为贷款的附属担保。任何人一旦不能很快拿出这样的的信贷证明,这些骗子就说他们违反了合同规定,因此没收他们的预支费。事实上,这些骗子事先知道那些人无法达到合同要求,因此设下诈骗"预支费"的圈套。
    为了隐藏骗来的钱,这些骗子1994年在安提瓜和巴布达成立了加勒比美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海关总署和联邦调查局的调查人员发现,这家银行不过是一个门面,是安提瓜的美洲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下的18个此类生意之一。这两家银行都已经因为和这起诈骗案的牵连而被关闭。这些骗子们以这些银行以及许多掩饰性的门面公司的名义,用诈骗所得购买了飞机、游艇、汽车、房地产以及其它资产。安提瓜银行还用门面公司的名义给一些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这样他们就可以用信用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花骗来的钱。
    世界各地有至少400人在这起诈骗案中遭受了钱财损失,而诈骗所针对的人数要远远更多。这起诈骗案到底涉及到多少钱也许永远也弄不清楚,但是据保守的估计有6,000万美元。迄今为止,已经有19个人在"冒险生意行动"中被定罪。美国还在争取从安提瓜引渡一名被指控为方便这些骗子而建立加勒比美洲银行的被告,以及从泰国引渡另一名被告。
    与"黑市比绍兑换系统"有关的案件
    "大客机行动":由美国海关总署展开的"大客机行动"调查最近成功地打击了黑市比绍兑换系统。从1997年3月到1999年5月,大客机行动的侦探人员设法获得了替哥伦比亚毒品走私犯工作的哥伦比亚比绍经纪人的信任。在这些经纪人的指引下,海关侦探找到了大笔毒品现金所得,并把这些毒品现金存入政府控制的账户里。
    在每次拿到钱后,比绍经纪人指示侦探人员把钱电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纪人利用哥伦比亚黑市比绍兑换系统,从美国货物进口商那里把侦探银行账户上的美元"兑换"成哥伦比亚比绍。比绍经纪人安排把美元作为哥伦比亚进口商向美国出口商支付的钱电汇到美国出口商的银行账户上,同时也电汇给跟黑市比绍兑换有关的其它地方。作为洗钱过程的一个环节,哥伦比亚进口商在确知美元已经汇出后,向比绍经纪人支付相应数额的比绍。随后,比绍经纪人把这些比绍交给哥伦比亚毒品走私团伙。
    "大客机行动"已经导致对29名被告的14项起诉,12项有关洗钱或毒品阴谋的指控已经确凿。此外,有关方面提出对在美国以及外国司法范围内接收毒品汇款的银行账户采取没收行动。
    "朱诺行动":"朱诺行动"涉及一个类似的案件,由司法部毒品管制局、国内税收署犯罪调查司以及亚特兰大美国司法办公室共同组成的一个反洗钱调查工作小组经手。1999年12月,亚特兰大的一个联邦大陪审团起诉了五名涉嫌数百万美元洗钱和贩毒阴谋的哥伦比亚被告。当时,在如今已被起诉的被告的要求下,"朱诺行动"中的政府侦探前往提取毒品所得,数额每次通常在10万到50万美元之间。取钱地点分布美国多个城市,包括达拉斯、休斯顿、纽约、纽瓦克、普鲁维登斯、芝加哥;另外还有马德里和罗马。
    "朱诺行动"工作人员随后把取到的钱从取钱城市电汇到亚特兰大一个伪装的银行账户。在现已被起诉的被告的指示下,这些钱再被分发到美国和世界其它地方不同的账户里。像在"大客机行动"中一样,"朱诺行动"中的这些毒品所得也是通过哥伦比亚黑市比绍兑换系统进行洗钱,由比绍经纪人把存在伪装银行账户上的美元换成从哥伦比亚美国商品进口商那里得到的比绍。与处理"大客机行动"案的方式一样,有关方面已经要求对被电汇到美国国内和外国账户上的钱采取没收行动。
    国际洗钱案件的困难之处:"卡萨布兰卡行动"
    "大客机行动"和"朱诺行动"的成功不仅在于犯罪调查、起诉、定罪和资产没收,而且在于部份地暴露和摧毁了哥伦比亚黑市比绍兑换系统。然而,没收转到美国境外的非法所得、特别是没收通过代理银行账户转账的非法所得面临诸多困难,"大客机行动"和"朱诺行动"导致的财产没收突出显示了这一点。
    首先,由于境外银行在其它国家有代表处,美国执法官员在决定钱的实际地点以及在哪个司法范围展开没收工作的过程中常常遇到困难。即使在美国执法部门向外国相关的司法管辖当局提出协助要求的时候,美国没收资产的能力也取决于那个司法管辖区的财产没收法的力度和与外国政府的合作程度,而通常这些司法管辖区即使有财产没收法,也往往和美国法律不一致。
    此外,在有关没收案件的司法和审判地点问题上,美国国内没收法的局限性可能带来复杂而耗时的法律问题。在美国执法部门一开始不知道、直到后来才能确定一个代理银行账户上的钱的最后目的地是哪里以及谁是受益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不仅"大客机行动"、"朱诺行动"遇到跟代理银行账户有关的问题,其它没收案例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例如,"卡萨布兰卡行动"是洛杉矶的一个洗钱案件,涉及外国银行和它们的代理银行账户,华盛顿的检察官在华盛顿特区对电汇到外国账户上的资产提出了民事没收控告。取决于资产被汇到的司法地域,冻结和没收这些资产的努力得到不同结果。在一些案例中,我们的外国同行给予积极合作;在另一些案例中则不然。在一些得到合作的案例中,我们又在适当的审判地点、司法管辖区以及资产的实际地点问题上遇到挑战和置疑。
    举例来说,在一个案件中,资产被电汇到了一个外国地点的一个银行账户上。美国司法部依据1988年的维也纳公约,在提出了民事没收控告后,请求外国政府帮助冻结这些资产。我们的外国同行因此向银行雇员问了话,才发现这家银行以及资产汇到的账户原来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
    依据有关和第二个国家司法互助的一项条约,司法部通知这个国家的政府说,我们掌握了有关毒品所得资金转移到该国银行账户上的信息。由于这一国家只有有关刑事没收的法律并且不允许在民事没收执法行动中向美国提供帮助,所以这个国家的政府根据我们提供的信息,开展了自己的调查,随后冻结了这些账户。但是因为被告当时没有在该国法庭出庭,因此是否能够做到刑事没收这些资产并不明朗。此外,这家银行在法庭的司法区内好像并没有实际的建筑或办事处,担保这家银行债务的资产也不在这个国家内。最后,在绕了几乎整整一个圈子之后我们才发现,我们一直在追踪的资产很可能在这家外国银行在纽约市的代理行的一个账户上。
    到今天,美国这一民事没收行动能否成功,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被告方也许会声称说,这笔资产在这家外国银行的纽约代理行里,不属于民事没收这笔资产的华盛顿特区的司法范围。这个例子显示了我们在追踪、查封和没收外国银行代理行的账户时所面临的困难。
    应该指出的是,上面描述的例子都是外国政府应美国要求予以合作的例子。在许多案例中美国无法获得这样的合作。如果碰到一个为银行保密的司法区,得不到任何合作,那么我们所面临的困难更棘手得多。
    国际合作与资产分享
    要击败国际洗钱分子,世界各国之间在调查和资产没收的案例中共同合作、交换信息、提供合作是必不可少的。美国政府的政策和做法是,依据法定权威,凡是使美国得以根据美国法律成功没收资产或为美国没收资产提供重大帮助的国家都将与美国分享没收资产所得。截至2000年7月,司法部在取得美国国务卿同意的情况下,共把大约1.69亿美元转给了26个国家,肯定它们在没收案件中提供的帮助。我们认为,不管资产存在哪里,不管最后在哪个司法管辖区执行没收令,国家之间分享没收资产对国际合作是一种鼓励,能够加强在资产没收案中的合作。最重要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
    打击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完整战略必须注重犯罪活动的资金。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有一套全面的法律,把洗钱定为犯罪行为,为资产查封和没收提供依据,为国际合作提供方便。此外,全面的法律措施,如全面的银行监督、设立对可疑活动进行报告的系统,对阻止和发现洗钱活动十分必要。只有不同机构和不同国家间通力合作,我们才能制止不法钱财的流通,从而削弱犯罪组织。
 
( 编辑:wangs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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