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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决加州一项选举法律
时间:2013-06-03 10:0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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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加州通过一项法律,即“总括性初选法”。该法律规定,无论选民个人属于什么党派,都可以参加其它党派的初选,获得票数最多的政党候选人将获得本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也就是说,凡参加初选投票的人,无论他属于哪个政治党派,都应该被允许参加初选。例如某人是民主党,也可以参加共和党的初选,而且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变换参加初选。如在选举州长时,他可能决定参加共和党的初选,而在选举参议员时,他则可能决定参加民主党的初选。
    该法律通过伊始,即引起不同的反响。支持该法的人士认为,这样可以促进更多的人投票,而且能够选出比较温和的候选人。但是,传统上一直禁止非本党成员参加本党大选初选的加州民主党和共和党均表示,允许非本党成员参加初选,会使两党难以选出更好地代表本党观点的候选人。因此,两党分别向法庭提出诉讼控告加州政府,理由是加州的初选法违反了宪法给予他们的结社自由。但是,被起诉方的代表、加州州务卿比尔.琼斯申辩说,“总括性初选”可以使民意得到更好的体现。
    很快,地区和联邦上诉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加州政府的判决,理由是州政府的法律大于政党的意志。但是,加州民主党不服,旋即提出上诉。2000年6月26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比例做出一项判决,称加州的初选法违反了政党的宪法权利。因为美国联邦宪法确保政党本身,而不是其它什么人,享有选择本党候选人的权利。
    这项判决一方面否定了加州的初选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竞选法的问题上,例如在谁可以被允许参加政党初选和由哪个州最先举行初选等问题上,应该由政党,而不是州做出最后的决定。
( 编辑: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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