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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管治制度
时间:2013-04-23 20:47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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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公司的董事局对公司管理、领导的方法。此名词是八十年代中期由英国学者r. tricker率先著书立说,并以此作为书名。但对此概念的形成,早在六十多年前已有著作。1932年,美国学者a. berle和g. means 出版了一本名叫the modern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的书,(注:adolf a. berle,jr &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property,macmillan (1932)and revised harcourt, world and brace, new york,1968。), 内容可说是本世纪探讨美国公司管治制度的先躯。他们认为,美国公司要有效运作,内部组织应该把控股及管治分开。股东拥有公司业权,以控股形式体现了公司主人翁的身份。但管治工作却交由董事局负责。这是因为股东本身未必拥有管理公司的专业知识。董事局成员很多是甚有经验的高级行政人员,但却又缺乏庞大资金成立公司。将股东及董事合并在一起,便各得其所,各展所长。规模较小的公司,如家庭式的公司,分别不大明显。但规模愈大,控管愈分隔。在上市公司中,股民分布全国,甚至世界各地,他们不能有效地管治公司,工作由有才干的专业人士负责。
    由于上市公司的营业额及获利通常远比私人公司的为高,行政人员从中掌握大财权,便可能因一已利益,做出越轨行为。例如以公司的资金投资在个人偏好但未必符合公司根本利益的计划。偶有不慎,导致公司负债或亏本,真正蒙受损失的是股东们。这现象在西方国家常常出现。例如近年便发生了数个轰动一时的案件。 如robert maxwell 案,distillers案,polly peck案,blue arrow案,bcc案等。因此, 要平衡各方利益,令公司能健康成长,良好的管治制度必须实行。
    对berle-means论点,学者多年来认为是美国国情典型产品,并受该国政制影响。(注:参考mark j.roe, a political theory ofamerican corporate finance,91 colum. l. rev. 10(1991).)。但随着美国经济衰退,该国的公司管治制度亦出现很多问题。作者认为,这是对于中国发展公司管治制度的一个很好借鉴。美国公司管治制度,应与外国的制度互相比较,互补长短。例如,美国上市公司的董事局成员平均有十三名, 每年开会八次。 (注:business roundtable,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46 bus.lawyer 241, at pp. 248 and 251(1990).)中国《公司法》第112条便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的前身)的董事局成员可由5至19 名组成,订明了上,下限。香港的董事局则只有下限(两名),没有上限,可见各地法律不一样。
    美国公司管治制度的目标是降低“代理人费用”(agency cost ), 这是因为管理阶层是公司的代理人而得名。 (注: ronald j.gilson & mark j. roe, understanding the japanese keiretsu:overlaps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dustrialorganization.),代理人费用包括了两项主要开支。(注: ronald j. gilson & mark j. roe, understanding the japanese keiretsu:overlaps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dustrialorganization. )其一是为了缓和管理阶层和股东的分歧而涉及的公司开支。这是基于他们不同的立场。管理阶层是受薪阶级,除非同时是股东,没有权利享受公司业绩的成果。董事们要增加自己的收入,通常是争取提高薪酬,津贴,花红,双粮,福利,应酬费,交通费等。另一方法,是利用公司资源,投入自己有间接利益的项目。基于诚信原则董事不能利用公款,参加对本身有直接得益的计划。但间接利益是个灰色地带,法例不能完全堵塞所有漏洞,有人便有机可乘。上述各种方式,都减少了公司的利润,使股东应得的股息降低。股东从公司的主要收入是股息,因此董事和股东在增加个人收入的角度存在一个根本的立场分歧。代理人费用第二项主要开支是管理阶层为图私利,所涉及的公司开支。两种开支统称为“代理人费用。”
    多年来,美国的商界(注:see jeremy bacon & james k. brown, the conference board, corporate directorship practices: role, selection and legal status of the board(1975).)、专业界(注:see committee on corporate laws,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corporate director's guidebook, 33 bus. law. 1595, 1619 - 21(1978).)、学术界(注:se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rinciplesof corporate govem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 3a. 01p:110(1994).)及法院(注:see weinberger v. uop, inc, 457 a2d 701(del. 1983);zapata corp. v. maldonado, 430 a. 2d 779( del. 1981)。)一直认为独立的董事,是解决上述开支问题的良方。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无担当任何内部行政职务的外聘人士。他们多是社会上有名的商界及专业领袖,有自己的正职,丰厚的收入。因此出任独立董事,薪金只是象征式的,甚至没有任何报酬。由于独立董事不会与股东争取个人收益,又可以监察负责行政职务的董事,实属一举两得。
    在本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很流行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一时成为另类降低代理人费用的办法。敌意收购是指被收购公司的领导班子反对收购行动。因此,往往于收购后领导层出现大变动,新股东可以把意见不同的董事完全撤换,同时又可免去一大笔代理人费用。这过程与传统的降低代理人费用方法所不同的是,敌意收购是由市场(外来因素)取代了独立董事(内部因素)来间接管治公司。由于一家公司管治得好,令业绩进步,才会吸引外来买家将它收购,因此被收购的公司,是优良管治的标志。这现象维持到九十年代初期便逐渐消失,事关美国很多州立法例反对敌意收购,很多公司亦加强了一些内部措施令所涉及费用愈来愈高,变成一个不受欢迎的商业行动。美国上市公司的另一现象,是在最大规模的一千家公司的股份中,平均约有一半被大机构持有(注: carolyn k. brancato, the pivotal role of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t p capital markets, ininstitutional investing: the challenges and responsibilitesof the 21[st]century, pp,3at p. 21, table 1— 7( amold w.sametz ed, business one lrwin,1991)。)这结果与日本的情况虽有相似地方(见下),但两国国情,民族文化背景的差异亦影响到它们的公司管治制度截然不同。
    以上是美国公司管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是个现代化自由市场的典范。它拥有完备的法制,开放的市场,虽然市场力量可以带来巨大的财富,但有相关法律防止出现垄断。美国立国的历史较短,民族多元化,没有深厚的守旧习惯风俗统一操控人民的生活行为,较易适应变化。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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