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权交易条例于1936年6月15日颁布,是由
美国政府于1936年通过的联邦法案。
1936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成立不久,公布了对交易所外非列举商品期权交易进行规范的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在全面的监管框架中,“贸易期权”被列于法案大多数条款规定之外。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非列举商品的期权交易,免除了所有适用于商品期权交易的限制规定,除了一些禁止某些促销方式、快速执行定单的规定(32.8规则)和防止欺诈的规定(32.9规则)。与非列举商品的期权交易监管框架不同,法案中列举的国内农产品的“列举商品”被禁止进行期权交易。这一禁令无例外情形,适用于“贸易期权”及其它期权。
但是,试图构造监管框架以对场外商品期权的买卖进行监管之举并没有成功。由于期权交易持续不断以及大范围的滥用及诈骗行为,1978年,除了“贸易期权”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暂停了所有商品期权交易。之后,国会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期权禁令法律化,并规定,除了“贸易期权”及“经销商期权”交易外,全面禁止商品期权交易。
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的所有商品和期货的交易活动的监管,并要求在有组织的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所有期货及商品期权。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结果,“商品交易所法”,并于1982年的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是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1936年禁令实施之后,大量的“黑名单”之外品种的场外期权交易所产生的欺诈和不轨行为是导致1974年出台《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条例》的催化剂。该条例强化了《商品交易条例》,首次把全部商品纳入其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