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 简体版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Home> 经济金融> 法规一览> 金融法规> > 正文
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
时间:2013-04-28 17:30 来源:美国资讯网
字号:【
   
 
    美《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于7月26日经美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旨在改革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该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结构、任务、工作程序和职责等,也确定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外资安全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认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合法性,该法确定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财政部长(主席)、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等,总统也可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领导参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总统命令,国家情报局局长(DNI)和劳工部部长已经成为外国投资委员会“依职权”成员。国家情报局局长从国家安全角度对被审查交易提出独立分析,并无其他政策角色。同时,财政部也可视情指定一个或几个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工作。  
    《外资安全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交易进行审查的程序。外国投资委员会首先进行30天的审查,确定交易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如不能确定,则可基于以下原因进行45天的调查,包括:第一,交易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在30天的审查期之前或之内得到减轻;第二,交易受外国政府控制;第三,交易使外资控制重要基础设施,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其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能减轻;第四,负责审查的主要部门认为需要采取此种调查并得到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可。  
    为确保外国投资委员会高度负责地做出决定,《外资安全法》要求财政部和主要部门高级负责官员须向国会保证通过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交易已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如果总统决定该笔交易可通过审查,也需公开声明这一决定。  
    另外,对于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交易,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不需在30天的审查期后进行45天的全面调查,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或以上级别官员需要确定该笔交易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同样,根据721(b)(2)(B)(i)(Ⅲ)节和721(b)(2)(D)(i)节规定,如果外资控股重要基础设施存在危及美国家安全的可能性,但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或以上级别官员可保证该交易不会危及美国家安全,则该笔交易可以不进行为期45天的全面调查即告通过。  
    如果交易可能威胁美国家安全,《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同交易相关方进行接触,消除威胁。  
    如果由于交易相关方提交错误或误导性材料导致审查终止,《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重新审查。同样,如果交易相关方故意违反其同外国投资委员会所达成的有关缓冲协议,外国投资委员会也可以重新审查。但以上重新审查决定必须由副部级以上官员做出。当交易相关方故意且实质性违反其同外国投资委员会所达成的有关缓冲协议时,《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给予违反方民事处罚。该法也在外国投资委员会向国会报告方面加强了力度。一方面,外国投资委员会需要为其最终决定向国会做出保证,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必须向国会提供年度报告,包括过去12个月所审查和调查的所有交易,外国投资和关键技术的有关分析以及具体国家的对美投资情况。 
( 编辑:佳佳)
    美闻网---美国生活资讯门户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2012-2014美闻网版权所有
    :更多精彩: 皇冠新宝代理 时时彩博彩论坛 真人十三张 皇冠真人轮盘娱乐 大世界娱乐城澳门赌场 伯爵时时彩平台 赌场攻略论坛 真钱百家乐游戏 bet365投注 澳门彩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