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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区域中心投资者参与投资的义务
时间:2014-05-21 17:33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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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百万美元”绿卡,或EB-5直接投资,投资者必须活跃在投资的企业管理层,从事新的企业的管理,无论是通过日常的管理,还是通过制定政策。
    对于区域中心的投资者,法律也明确规定,如果该项目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并符合所有的规定,则根据《统一有限合伙修订法案》,此投资人可以成为区域中心的有限合伙人。这样投资人可以继续从事自己的业务,而无需参加投资的区域中心的业务。此外,这样使投资者来去自由,可以随便选择居所,而无需因管理企业而作出各种妥协。最重要的是,有限合伙人让投资人的责任范围局限在了自己的投资商,也就是说,除了自己的投资,有限合伙人无需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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