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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时间:2013-10-15 10:21 来源:美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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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创立一个营利商业性企业,所谓新的商业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A、创立一个全新企业;
    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如法人公司、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等;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仍有可能作为EB-5类要求的“新企业”,条件是自创办之日起,该企业:(1)已经扩大,凈值或员工人数已增加了40%,或(2):已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或重组。
    B、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必须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凈值亏损已达到20%的企业,而且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
    C、扩充已存在企业,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凈值 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
    2、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特定的地区中心投资额为50 万美元。区域中心:这些特定地区是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即达到全美平均失业率1.5 倍的地区或人口2万以下的乡村;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3、为不少于 10 个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能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而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理论上,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另外,有些特殊行业的项目是有具体的雇佣标准的,比如说美国RIMS-II雇佣评价标准规定肉食品加工及包装业项目只要雇佣够三个人就可达解除绿卡条件的标准;饲养牛羊猪等牲畜业项目只要雇佣够四个人即可达标。因此,选择此类型项目更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绿卡条件的解除。
    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35 小时以上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两年中凈资产减值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另外在“地区中心”投资的投资者,此条件可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办理投资移民所需费用:
    1. 公司代理服务费:12万元(约1.9万美元),以及境外律师费:10万元(约1.6万美元),共计22万元人民币(约3.5万美元)。
    2,其它相关费用。包括:申请前往国相关机构要求交纳的费用以及办理护照、公证、翻译、专业资格评审、资产评估、审计报告、体检、英语考试、因面试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等。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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