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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入籍申请 须住满30个月
时间:2012-10-07 11:15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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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ce问:
    我和先生、两小孩于2000年8月28日持绿卡进美国,目前我与两个小孩都已是美国公民,而先生在这近10年间,在美国和台湾飞来飞去。他目前想申请入籍,请问:
    一、以我先生的例子,移民局规定在五年间需住满30个月以上,对吗?请问五年是指最近五年,还是自2000年8月28 日算起?另外,五年是从递交日算回去五年吗?
    二、「关于连续居留时间」,先生于2007年3月15日离开美国,至当年9月14日回美,这是否算离境6个月以上。如是需提出何种证明文件说明在这段期间没有中断在美的居留? 申请人是否可在满两年半前90天递交N-400入籍申请?
    三、先生今年10月1日满56岁,并取得绿卡10年以上,请问是否在公民测验时可免考英语而通过翻译用母语进行考试?
    答:
    一、法律规定申请人需在递交入籍申请日起算最近五年住满30个月。这里讲的五年是指最近的五年,是从您先生递交入籍申请之日起往回推算的五年,而不是从2000年8月28日起算。因为法律规定申请人可提前三个月递交申请,所以您先生只需往回推算4年9个月即可。
    二、您先生离境刚好6个月,没有超过6个月,所以不算离境6个月以上。如果申请人离境6个月以上的话,申请人应该准备好以下文件,证明他没有中断在美连续居住的期限:在美报税的纪录,在美有不动产(房产)或各种动产 (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的证明,房屋或汽车等财产的租约、驾照,雇主仍为申请人保留职位、学校为申请人保留学籍的说明信,申请人在离境期间也在继续支付各种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信用卡、保险等账单的证明。总之任何能证明申请人跟美国有密切联系、还会回到美国的证明都是有用的。
    三、请注意「五年时间里需住满两年半」这个要求中的「两年半」指的是五年里每年要住满至少半年。因此这「两年半「是五年里累计加起来的两年半,而不是连续在一起的两年半。所以确切来说应该是申请人最早可于取得绿卡之日起算五年届满前的三个月(90天)提交入籍申请。但是这种情况下递交入籍申请后3个月内的出入境情况还会影响到申请人的申请,所以建议申请人要小心,切勿在未住满30个月的情况下就离境。
    四、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年满55岁,并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美国居住五年以上,才可用母语进行考试。虽然您先生现在超过了55岁,但因为他取得绿卡没有超过五年以上,所以他还不能用母语进行考试。
(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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