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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子女若超龄,如何适用儿童保护法?
时间:2013-05-16 14:12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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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您好,我是属于F-4美国公民申请兄弟姐妹类移民。报载2002年7月通过的儿童身分保护法,对提出移民时十几岁儿童到21岁仍未排到者,仍可享受与父母一起移民或随后来美的规定,可否详述?
    如依目前移民进度,届时我儿子的年龄可能在21岁以下,但若移民进度变慢,就可能在21岁左右,请问什么时候向移民局或领事馆提出儿童身分保护最合适? 什么时候委托处理最适宜?
    答:对于F-4类移民,如果妳在配额排到后的一年之内提出签证申请(递交DS-230 I),妳的儿子作为跟随人员可以享受儿童身份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儿童身份保护法规定,妳儿子的年龄将被冻结在妳的移民申请批准之日,或配额排到当月一号(两者中时间靠后的那一天),并且减去案件处理时间(批准日减去优先日)。
    在申请批准之后,移民局会发出批准通知,移民申请批准之日可以查看妳的批准通知,或直接通过网上案件结果查询进行查询,输入妳的案件号码,即可查询案件的处理信息,其中会有批准日期。
    配额排到日期需要查看移民配额排期进度,我们网站每个月都会根据国务院网站进行更新。
    如果F-4排期显示的日期已经在妳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之后(如,假设妳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00年1月1日,而5月份F-4排到00年1月22日),则说明妳的配额已经排到,妳儿子的年龄将被冻结在今年的5月1日。
    我们仍用这个例子,假设妳的申请在2002年1月1日批准,那么,案件处理时间为2年。用妳儿子今年的5月1日的年龄减去这2年,就是他的CSPA年龄。除此之外,妳也可以运用爱国者法案。但是这两种方法都不是自动生效的,必须向移民局或领事馆提出。一旦判断出能符合申请儿童保护法的资格,即可提出申请。

( 编辑: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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