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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影响你的移民身份
时间:2013-12-18 13:48 来源:美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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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知道婚姻能够有助于获得移民身份。通过与非移民结婚而获得附属非移民身份,或者更为众人所知的是通过与美国公民(USC)或合法的永久居民(LPR)结婚而获得永久居留或“绿卡”。然而,很少有人知道离婚会对移民身份产生怎样的影响。
    显然,如果一个人与非移民,如H-1B、L-2签证持有者结婚并决定离婚,将会失去他/她的附属身份。因为在美国离婚手续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办妥,附属身份的持有者应该还有时间来规划下一步的打算。例如在加州,办理离婚手续最少也需要6个月的时间。6个月听起来可以有很多时间确定移民身份,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却有可能还不够。比如,与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结婚获得了L-2身份的个人可能是某领域的专家并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H-1B签证资格,而如果离婚文件在12月提交,H-1B签证直到10月1日开始的下一个财政年度才会签发,这个人就有可能在6月失去附属身份,造成了无身份的4个月的间隔期。
    如果在通过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获得了居民身份后婚姻破裂,对于新居民还存在一种结果。在获得居民身份时结婚不足两年,居留是有条件的。有条件绿卡为期两年,之后可以通过提交取消居留条件的申请而撤消这些条件。如果夫妇仍然在一起生活,申请由两人共同签署,并在有条件居留到期前90天内提交,同时需要提交婚姻属实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大量的证明材料,新的綠卡由邮寄寄出。如果移民局对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存有疑问,夫妇双方通常还会被要求参加面试。
    如果婚姻在两年内破裂又会是什么结果?不幸地是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局面。然而有条件居民(Conditional Resident)仍然可以有办法维持其居留身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联名申请。首先,如果婚姻终止,但是有条件居民能够证明婚姻是诚意的。如果有条件居民可以证明遭受到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的虐待,也能够寻求豁免联名申请。最后,有条件居民可以依据“极端困难”而寻求豁免。需要注意的是有条件居民的子女(通过父/母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而获得移民身份)也可以提交这样的豁免。如果婚姻已经破裂,而在有条件居留到期前还没有终止,情况就变得更为困难。有条件居民只有在婚姻实际终止后才可以获得“诚意婚姻”的豁免。如果虐待和极端困难可被证实,以前有条件居民需要等待离婚来提交豁免,这可能导致他/她的有条件居民身份被终止,在提交豁免前就进入遣返程序。现在政策稍微缓和了一些。如果夫妇关系和睦,他们可以在两年内共同提交豁免,并对两地分居但婚姻属实的情况予以解释。一旦离婚最终确定,申请可转换为“诚意婚姻”的豁免。而且,与此前不同的是,可以以极端困难和善意婚姻等各种理由来申请豁免。之后一旦确定离婚,移民局可依据诚意婚姻而不是极端困难来裁决申请。
    对于岌岌可危的婚姻来说,撤消永久居留的条件简直就是雷区,因为移民局会对这些案件中的婚姻关系严加审查。有任何理由相信婚姻关系可能会破裂的有条件居民应该在规划未来前及早咨询移民律师。
    有时,婚姻甚至在居留签发前就发生破裂。如果某人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对方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移民签证申请(I-130),但是之后又撤销申请或流程被废弃,会给移民的申请造成主要障碍。如果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向移民局承认结婚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移民福利,并且移民局采信了这一说法,移民会被控以假结婚而不能成为配偶甚至是成年子女等其他任何I-130申请的受益人。假结婚裁定的后果不能被过分强调。即使婚姻是诚意的,但是恰好在移民收到居留前破裂,如果移民没有其他继续合法居留美国的理由,比如在递交B-2访问或F-1学生等非移民签证时还没有成为永久居民的想法,就会产生问题。
    另一种情况发生在基于家庭或工作类移民签证申请的附属配偶申请永久居留时,离婚开始生效。为使夫妇双方都可以成为永久居民,申请人有可能为等配偶的申请而花费了几年时间。居民身份签发前发生离婚,将阻止一方获得附属移民身份。即使在永久居留签发后两年内离婚,如果移民局相信婚姻不是属实的,也会设法废止其居留身份。离异也可以引起附属难民离婚。附属难民就是某人通过配偶的难民申请,而不是通过自己的申请获得难民身份。举例来说,一位中国妇女在美国获得了难民签证。她的丈夫作为其附属人包括在她的申请中,由此也获得了难民身份。难民可以在获得难民身份一年后申请永久居留。然而,附属难民只有在仍与主难民申请人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居留。如果他们在居留签发前离婚,配偶就不能以难民身份获得永久居留,但是可以工作或家庭等其他申请类别寻求永久居留。
    有时,离婚在居留申请审理过程中发生。因为移民局尚不知道申请人已经离婚,移民签证的附属受益人或附属难民还有可能获得居民卡。然而,一旦移民局获知离婚的信息,居民身份将不再有效,申请人也将无法加入美国籍。移民局可以废止或不废止绿卡,这种结果将附属受益人置于法律的真空地带。
    即使某人已经获得永久居留,在入籍(寻求加入美国籍)时离婚还会产生一种结果。在很多情况下,与美国公民结婚的个人在获得居留三年后入籍,然而大多数必须等上五年。如果某人在获得居留两年后离婚,将会延迟其入籍。如果在入籍前离婚,他/她必须再等上两年入籍,这会延迟家人申请居留进程。此外,如果在获得永久居留后、入籍前离婚,移民局仍然可能翻看之前的申请,调查结婚的实质来查看婚姻是否属实,即使在签发永久居民身份时已经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移民律师常会被问到当婚姻是基于在美国合法居住的基础上而正面临破裂时应该怎么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姻不能挽回,移民律师可能会建议客户去做配偶的工作来拖延离婚。如果可能,最好拖延到客户的移民身份已成定局之时。然而,正如所料,离婚经常是争议不断,不能依赖或奢望于配偶的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能通过各种法律机制来尽力延迟离婚程序,即使对方并不愿意提供帮助。即便在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的简易离婚中,一方也可以一纸文书终止离婚程序,另一方只好花费几年时间起诉离婚。
    以上文字仅仅触及了美国移民法中离婚问题与其后果的皮毛,尚还存在离婚问题涉及的其他诸多局面。任何通过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联姻,或作为配偶的申请或签证的附属人获得或寻求获得移民身份的非公民在离婚的可能性增加之初及时咨询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不失为明智之举。如上所论,离婚能够严重破坏移民计划。
 
( 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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